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保險合同有哪幾種解釋原則?實務中應注意什麼問題

2021-03-05 09:21:53 字數 5665 閱讀 5185

1樓:楊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一共有5個,

1)文**釋原則:按合同文字上的文字含義結合上下文進行解釋的原則

2)意**釋原則:文**釋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等引發爭議的情況下,會結合訂立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解釋的原則。他會結合訂合同時的背景,客觀情況等進行解釋。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單獨訂立的,所以在文義表達不清時,法院和仲裁機構應該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註優於先批註的解釋:保險合同雖然是格式化合同,但實際執行中仍有部分內容可能在經過雙方協商後做出修改,修改後都會以批註或批單的形式存在,所以在解釋時會選擇這一原則來執行,特別是有些批註後的意思可能和原文有很大的矛盾時,更應使用這樣的原則予以解釋。

5)補充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的時候,可以藉助行業,國際的慣例,在公平的原則下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給以合理的補充解釋,便於合同的完善和執行。

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隨著外界條件的變化,有時會出現因各種情況導致的爭議,有了合同解釋的相關原則,就更利於合理的解決問題,繼續履行保險的保障功能。

2樓:我愛保險網

保險合同的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

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其實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只是一種比較抽象的東西。在實踐中大多數法官都是直接依靠《保險法》或者是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判定保險方面的案子的。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話可以來華律網進行法律諮詢哦。

3樓:匿名使用者

a.文**釋原則b.意**釋原則c.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d.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原則e.最大誠信原則

4樓:霸燈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

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

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5樓:拉菲代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

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希望對您有幫助。望採納。萬分感謝

保險合同有哪幾種解釋原則?實務中應注意什麼問題

6樓:鑽誠投資擔保****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

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

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

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則有哪些

7樓:七情保溫杯

1、文**釋原則

文**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釋。

2、意**釋原則

意**釋原則是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單方面起草的合同進行解釋時,應解釋遵循有利於非起草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條款大多是由保險人擬定的,當保險條款出現含糊不清的意思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但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

此外,採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生爭議,並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後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如果一律作對於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是標準化文字,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對此大多采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

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8樓:你我悖道各蒼涼

保險合同的解釋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文**釋原則

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釋。

(2)意**釋原則

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有益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原則

鑑於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為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條款解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有利於非起草方的解釋原則。關於這一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並非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任何爭議都必須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當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時,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結合條文詞句的含義、邏輯關係以及保險交易慣例等進行合理解釋,有專業解釋的,應按照專業術語的理解來解釋。只有當保險條款的含義含混不清或產生多種理解時,才應當援引上述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行磋商,對此大多采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專案解釋:

1、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物件。

2、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

3、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的責任。

4、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

5、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而定,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6、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

7、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8、保險費是投保人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又稱「保費」。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有15種保險合同。1 按保險標的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2 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 特定式保險合同 總括式保險合同 流動式保險合同 預約式保險合同。3 按合同的性質分類 補償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4 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 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5 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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