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的;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樓:物質狂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本條是關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最基本的效力表現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例如,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屋合同後,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後,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不經登記,法律不認為發生了房屋所有權的變動。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是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一些特殊情況,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中,第九條說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條規定不矛盾。第九條規定的物權登記問題,未登記不發生效力,但不影響合同效力,如買賣房子,未過戶,但不影響買賣行為,如賣方將房子又**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這時要保護已登記的一方。第十五條僅指合同而己,未辦理登記,合同有效!
4樓:我是滅鬼神
這二者不矛盾
舉個例子:好比你買房子,房子是有房產證的,你必須把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成你的,才說明房子的所有權轉移到了你名下,否則房子還是人家的,這是第九條的意思。但是在房子過戶之前,你們之間要簽訂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生效只取決於這個房子是不是賣家的,你們是否自願,只要這兩點符合,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這個是不管你們房屋是否過戶。
5樓:匿名使用者
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29,158條關於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因為我國的物權變動形式主要採用債權形式主義:有效債權行為+登記or交付=不動產or動產物權變動。
而129,158條的立法體制是採用意思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有效的合同=所有權轉移+登記 而此時的登記為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其實,你的問題也可以用於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自交付之日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的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88,189條的關於動產抵押權的規定.
簡單第說,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的主要區別在於物權發生變動的時候,登記or交付是否是其變動的生效必備之要件.對於意思主義來說,只要雙方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的同時,標的物的變動也就設立.而此時的登記或交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義,要求發生物權變動不僅需要雙方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登記或交付,此時的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校要件. thks.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3、農村的宅基地等。
7樓:嘎嘣嘎嘣脆脆香
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需要登記後生效,而下面的一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一句中的主體是合同,即生效的和具有效力的只是合同不是物權
同樣在動產中:動產物權以佔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交付即公示,交付之後所有權也交付,接收方即具有所有權, 一房二賣,兩個都簽訂合同,但是登記的有所有權;一車二賣 也是兩個有合同,首先接收的即交付物件有所有權,
請問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3、農村的宅基地等。
9樓:匿名使用者
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29,158條關於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因為我國的物權變動形式主要採用債權形式主義:有效債權行為+登記or交付=不動產or動產物權變動。
而129,158條的立法體制是採用意思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有效的合同=所有權轉移+登記 而此時的登記為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其實,你的問題也可以用於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自交付之日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的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88,189條的關於動產抵押權的規定.
簡單第說,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的主要區別在於物權發生變動的時候,登記or交付是否是其變動的生效必備之要件.對於意思主義來說,只要雙方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的同時,標的物的變動也就設立.而此時的登記或交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義,要求發生物權變動不僅需要雙方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登記或交付,此時的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校要件. thks.
7、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這句話對還是錯。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11樓:匿名使用者
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一定都必須登記。如國有土地所有權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生效
12樓:lrr懺
間始於合同成立時。
物權合同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如何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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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地產物業不動產有什麼不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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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等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 海域以及房屋 林木等定著物。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