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渣
這個問題看著覺得好笑,但從事hr的,一旦讓你遇上了,估計你就笑不出來了。首先從法律、政策的角度闡述:1、試用期內發現員工有精神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並經有關機構確認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2、過了試用期,員工被發現有精神病的,可根據其情況給予以醫療期,醫療期滿後進行鑑定,如果是一到四級,那你們單位就得養他一輩子了。如果是五到十級,醫療期滿後,仍無法上崗的,可以給予補償後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一款)實際上hr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如何妥善地解決問題?還是老辦法,舉例說明吧1、如果員工患上精神病,老闆不敢用這個人,作為hr我應該怎麼辦? 首先,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和公司管理規定,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會同該員工的部門、工會研究對策(解決問題的建議得你出)。第
三、向老闆彙報,同意後執行。最後、實施。 在處理這類問題的時候,最好是跟對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對方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到場),關鍵是個「錢」字,對方鬧也是為了爭取利益最大化。
在協商的時候,有些技巧: a、給對方多少錢補償,得有依有據,哪些是法律規定要給予的,哪些是公司從人道方面考慮的,要說得清清楚楚。同時要清楚地讓對方明白,公司是充分考慮了員工的情況而作出的決定,如果員工仍無理取鬧,到時候勞動仲裁,可能員工只能得到法律應得的那部分,另外的那部分大家撕破臉皮了恐怕到時就沒了。
b、要給對方時間考慮,但不要太長。 c、充分考慮和體諒對方的情況,但也要讓對方明白公司的困難。 d、協商時找專門的接待室,不要單獨接待,找上其部門主管、工會代表,這樣談崩了,有人緩和,精神病發作了,你的人身安全有保障。
另外門口叫上保安,隨時待命。最好接待室有攝影頭,沒有條件的,自己準備錄音筆(買好點的,別心疼銀子),最次的,起碼現在手機都可以錄音吧。準備這些是要提醒你,隨時要有取證的意識。
跟你一起的人是人證,錄影、錄音是物證。 e、不要懼怕對方的威脅。2、協商過程中,誘使對方精神病發作或者對方為達到目的無理取鬧裝瘋**怎麼辦?
a、協商前要有所準備,上述的d條準備好。 b、協商過程中,對方精神病發作,公司人員應迅速撤出,保安進去控制住場面,並視情況而言報警。對方家屬若是故意讓精神病患者**,立即報警,並保留追求其監護不力的相關賠償責任。
若對方故意裝瘋**,威脅其立即停止該行為,否則報警,強制送其到精神病**機構,時間長了在那裡面不是精神病也成精神病了。3、協商不成怎麼辦? 處理這類問題有幾個關鍵,把握住了,即使協商不成,主動權仍在公司手中。
a、醫療期內提前申請鑑定,並將鑑定通知發給員工監護人,通知上要註明員工因個人原因不配合鑑定或不鑑定應擔負的責任和後果。注意發放通知時的取證。 b、準備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寫上員工因醫療期已滿,仍無法上崗,因此根據法律(具體法條太長就不寫了)與其從某天開始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員工(正常時)或其監護人在某個時間段內來辦理離職手續,屆時辦完手續後,公司會在某天將所有的補償款和代通知金一起發放。這個通知,在當面與其協商時給對方,你先念給對方聽,最好讓其簽收,對方即使拒絕簽收,但你仍可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 上述關鍵問題做好後,你就輕鬆了。
對方不做鑑定,你可以不用給他醫療期相應的補償金。你已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和支付賠償款的方式,就可以停掉他的工資和保險。(切記,通知其解除後一定要停工資、保險),他不辦完手續,就給他補償金。
你還沒有法律風險。4、該員工或其家屬老來公司**怎麼辦? 取消該員工的門禁許可權,拒絕其本人和家屬進入公司,如果**,違反治安法規的,報警處理,造成損失的,視情況追求其監護人責任。
(平時要處理好和**的關係哦)5、該員工或其家屬對hr或者公司其他員工造成安全威脅怎麼辦? 精神病患者殺人也不負責任的,嚇人吧。 a、協商時該員工應和其監護人一起,否則拒絕協商。
協商只在公司指定的地點、時間進行,其他時間、其他地點禁止與其接觸。 b、不要單獨去處理該事情,以公司的名義,不要讓其認為是你在針對他。 c、不要激化矛盾,其實說白了是錢的事情,而且不是你拿錢。
d、常常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讓其感覺你是在幫他。 f、拿自己許可權有限,需上級單位(不是上級)作搪塞。 g、一但對方惡意生事,保安控制住後,立即報警,並強制送其到精神病醫院。
(費用可以公司先墊,然後通過法律追討,關鍵是你要向警察出示對方監護不力且該員工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精神異常行為) 如果你沒做到這些,弄得很僵的話,建議你還是跟領導申請一下,換個人來處理,你的未來還很長,沒必要把自己性命搭上。 最後,如果員工真的患上精神病,其實是很可憐的,一定要解除合同的話,還是多給點銀子吧,當做行善積德吧體驗新版部落格
2樓:dc_霜之哀傷
職工患精神病,應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文)的規定來處理,對於患精神病職工先給予醫療期,如果病情嚴重,醫療期應適當延長。
醫療期滿後,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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