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問法網姜律師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律師提供一下諮詢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同時還規定了如果加班的話需要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一個著名神經病
我國的勞動法確實有規定,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
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至少每週要保證員工至少休息一天。也就是每週至少休息四天,不夠的就要支付加班費。
4樓:匿名使用者
每週最少休息一天,這種情況下已經在加班了,法定的工作時間是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超過的部分就算加班。你多工作的時間都是加班,單位都應當支付加班費。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加班的概念是正常工作日(週一至週五)每天工作8小時,(法定節假日除外),其他時間工作均為加班。
其次,不管當月有幾個週末,至少每週要保證員工至少休息一天,按周計算即可
6樓:一鷹
對,你說的沒錯。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該每週給予員工至少一天的休息,工作時間方面為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為加班!按照加班來算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一週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按此標準算的話,如果是長白班的話就是一週休息2天,如果是輪班制的話一週休息1天才能達到。具體要看你的工作時間是怎麼樣的。你可以先算算你一週的總工時是多少。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該每週給予員工一天的休息,工作時間方面為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為加班~~~~~按照加班來算工資的~
9樓:劉凌左沛若
1、我國的勞動法確實有規定,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在《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中
2、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裡每星期至少休息一天的休息範圍怎麼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由用人單位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規定每週勞動者必須有一天是不間斷的息時間。
2、勞動法規定每週40小時工作制,超出均算加。你的崗位很可能是不定時工作制(要經勞動局批准的),如果不是不定時工作制的話,你可以要求加班工資的。
12樓:鷺江釣翁
天高不算高,人心比天高;井水當酒賣,還說酒沒糟。
1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你們超市每週上班52小時,就不合法。超出40小時外的要按1.5倍計算加班費,勞動法規定每週勞動者必須有一天是不間斷的息時間。
一天是指24小時。
14樓:妮子爸爸
這種問題不能這麼理解!勞動法規定每週40小時工作制,超出均算加班!可是你的崗位很可能是不定時工作制,這樣,你要求加班工資的訴求就很難得到法律支援!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關於職工休息休假有關規定:勞動者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但你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綜合工時制度,但是綜合工時制度是以每年總工時不能超過2000小時超出部分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關於保安司機搶險救災人員,發生自熱災害等情況公司隨時可以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推脫。
勞動法規定一週至少有一天休息,那麼這一週,是不是從星期日開始,還是從星期一開始?勞動法有沒有規定?
1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週六日期間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足額的 支付其加班費,並且要保證勞動者每週能休息一天。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7樓:匿名使用者
是按工時計算的,一個月不超過40小時,如果你不是月初去的,在不夠全月的情況下,是按你上五天休一天來算的,不過現在很少有休息一天的了吧,應該都是雙休了啊,我們這是不滿全月的,在第一次發工資之前,上一個月你上多少天發多少天的錢,例如,你7月10好入職,你休息了14、21、28三天,那麼你就領19天的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星期幾休息,只是規定了一週上班的小時數和一個月上班的天數、、
19樓:匿名使用者
星期日是國家規定的休息日 所以必須是星期日才行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每天或每週最少工作多少小時?
20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按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部一、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
根據《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
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1樓:木木木子丶李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至於每週工作少一小時是合法的,只要不是超過規定的時間。
雙休日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但至少保證休息一天。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規定正常加班費是1.5倍,雙休日是2倍,節假日是3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2樓:笑笑
分析如下: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是有規定。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5、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9、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拓展資料: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3、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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