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眾星烘月
法律規定是有,但你仔細看是有延展性的。如果是真真切切的硬性法條,哪個企業會這樣子嗎。商人都是聰明的,法律的空子在那裡,你說會是什麼結果?
2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這樣做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完全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們.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 對休息時間有規定 就是節假日 或調休、輪休等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得很明確,但有的公司就是不執行。告到勞動仲裁能解決但工作就拜拜了。
勞動法裡有關於企業對於員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具體規定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勞動者工作
時間及休息時間有比較具體規定。比如: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反勞動法8小時工作制和國家休假規定,每天多出的半小時視為加班,雙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也視為加班
加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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