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太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在你的問題就是關於進**產變更登記,首先只要你們三方都同意(主要是指大哥),然後直接到當地相關房產登記部門(具體指當地房管所或區房管局)進行變更登記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進行變更登記之時,必須相關當事人,即你們兄弟三人,都要親自到場進行辦理。
另一種情況,
如果你大哥不同意的話,房產部門將不會予以辦理,你們只能進一步協商,若是確實沒有辦法到最後一步,只有最後的救濟手段,法院了。根據你的具體情況來看,房屋歸屬與你哥哥的簽字無關,關鍵在於你這三間屋子的修建成本之**,既然是三家合夥,歸屬也應是三家共同共有,因此法院到最後也會支援你的主張。
放心去辦吧。
2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委託律師起訴!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3樓:a山巔之最
一、一般質量問題,開發商應保修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業主可拒絕收房並提出解除合同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誌,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
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房屋質量問題不過關,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三、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可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違約金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
作者認為:能否免責應當考慮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不過在現實中,反映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卻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開發商總是大贏家。
也有購房者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了應有的賠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且總結了自己的維權經驗:
1、所有業主一定要團結一致,維護自身利益;
2、業主要推選出代表與開發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窩蜂形成混亂狀態;
3、一定避免肢體衝突,要告訴開發商,業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決事情和維護應有利益;
4、拒絕開發商口頭承諾,要求出示書面證據,並簽章。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裝置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
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汙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件)的型別、效能
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買受人儘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果屬於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八、規劃、設計變更應告知購房者
規劃涉及房屋乃至小區整體的環境與格局;設計則關係房屋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
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十、交納稅費糾紛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對此應當具體分析:
1、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必需交納必需**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公共維修**。如無此約定,由買受人申請**,直接交納稅費;
2、水、電、氣、暖、有線、寬頻的建設費與開通費,買受人是否必需交納應當考慮: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專案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中;
、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3、買受人必需交納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交費作為交房的條件。
在收樓時到底要交多少費用,很多業主並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長了發展商亂收費的行為。在這裡要提醒,按規定,一次性繳交費用如下:
1.水電費週轉金,多層住宅200元/戶;高層住宅400元/戶;水、電費週轉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定期公佈使用情況,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直接通過銀行自動繳費的,可不收取。
2.裝修保證金,多層住宅最高不超過800元/戶;高層住宅最高不超過1500元/戶。
房屋糾紛的訴訟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因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證明等
訴訟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本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儘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
或反駁對方意見的證據材料等。以下為您提供幾種典型房屋糾紛案件通常情況下的舉證指南,供您在訴訟中參考。
(一)房屋糾紛的共同證據
當事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如個體工商戶或法人組織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糾紛的證據
1、提供買賣房屋的合同,已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出具產權證明。雙方收、付款的證據,有證人證明的,提供證人(包括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房屋買賣後房屋交付情況證明等等。
2、出賣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及有優先購買權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等等。
(三)房屋騰退的證明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騰退人原住房情況證明等。
(四)房屋租賃糾紛的證據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如要求承租人騰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騰房能力的證據,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轉租他人的,需提供轉租的證據等。
(五)房屋回遷安置糾紛的證據
原房屋動遷的時間、地點、被動遷人口的證據;被動遷房屋的"住戶遷出通知"、"準住通知"、及"回遷安置協議書";屬貨幣安置動遷的,需提供動遷部門貨幣安置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證明等。
(六)房屋居住權糾紛的證據
爭議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有關單位或居住地社群的證明;要求共同居住人騰房的,提供其有騰房能力的證明等等。
(七)房屋確權糾紛的證據
提供土地、房產登記證、房屋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證明;建房申請、有關部門批准檔案等證據;確認房產共有,應提供共同投資建造、翻建、繼承、受贈、共同投資購買的證明等。
三、地域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於原告的過錯,而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計算,從障礙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房屋糾紛的處理辦法
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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