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資深仲裁員大鵬
你這個屬於丟失物品,你可以到管轄的派出所報案的。
2樓:百度使用者
公司讓你停放車輛 可並沒有給你看管的義務 你可明白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加個標點符號好不啦?
我把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補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簽訂的,且一式兩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你的問題了,由於你的原因,造成老闆與3名工人之間的矛盾,好在現在事情還沒有鬧大,建議你自己儘早向老闆講清楚,爭取補救,不要等事情鬧大了再講,那就對你不利了,老闆與工人都會埋怨你。任何事情瞞是瞞不住的,搞的不好你的工資崗位就難保呀!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丟失可以進行補辦。如果是員工這邊丟失了勞動合同,可以到用人單位影印公司儲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影印**。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影印,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影印。
7樓:海綿寶寶潛力
做事憑良心吧。換位思考思考。
現在的單位要原單位的勞動合同,但丟了,原單位不給補,怎麼辦
8樓:**英雄智
原單位如果不給勞動合同是沒有任何法律約束的。但是原單位應該給你開一個離職證明。證明你在以前的單位工作過,並且工作過多長時間,這個東西一般單位是給開的,而且新單位也承認這個離職證明的。
如果你是當地戶口的話,你的檔案裡可能也會有一份你 以前的勞動合同,但是你自己拿不出來的呵呵。
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原單位開一個離職證明就行了。
我的勞動合同丟了,現在急需,如何讓單位補一份呢? 20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擔心是多餘的,因為即使勞動合同丟失,畢竟你們還有事實勞動關係,你們的勞動合同本來就沒有經過勞動部門稽核、鑑證,假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還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這種情況下,你這所謂的勞動合同意義不大。
假如你單位知道後,採取了不認帳態度,你可憑能夠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過的相關材料(比如考勤表、工資條以及所有能證明系該公司資料的東西),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雙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還有一份,你可以影印以下,或與單位關係不錯的話,再籤一份即可。
是這樣的,在單位上班,突然領導讓我換崗位,我做不了,這樣是否違法勞動法,合同裡面寫著我應該接受崗位
10樓:夏有數
首先,員工應該接受公司安排,但是從事新崗位,按勞動法要求,公司應給員工相應的培訓時間,如果培訓過後仍然不能滿足要求,則公司可以讓員工辭職,同時辭職的時候應提前一個月時間告知勞動人員或者補償一個月的勞動工資,
11樓:有眼睛的魚
你有義務接受工作安排的,單位沒做錯
12樓:
不違反,這樣你只能去找老闆協調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你違約了。但是你可以請長假。他沒辦法了只能辭退你
要怎樣才能讓老闆炒我
14樓:夜遊人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一是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4、讓老闆炒你是下下策,這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其它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籤勞動合同時老闆不讓看合同內容,只讓你簽名,而且也沒有給我一份,這樣的合同能有效嗎?
15樓:橘子不如橙子
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6樓:好好努力拼搏
最好不要去籤,否則以後就麻煩了,因為您拿不到證據證明您是願意籤的!建議您慎重考慮!
17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分,不讓看內容萬一是買賣合同呢?別籤,別上當
工作時間電動車在單位丟失該怎麼辦!
18樓:孫府律師
工作期間,職工將自己的交通工具存放在用人單位車棚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關係,這是一種勞動關係, 因為,雖然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就職工用於上班的交通工具的存放,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但是,用人單位替職工保管必備的財產,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就像消費者接受服務時,.工作期間,職工將自己的交通工具存放在用人單位車棚裡,是基於勞動這個大前提而發生的,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勞動環境,不僅要保護好勞動者的人身安全,而且也要保護好勞動者必備的財產安全。
雖然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就職工用於上班的交通工具的存放,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但是,用人單位替職工保管必備的財產,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
你與你所在的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你與你所在的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在工作期間,你所在的公司,不僅要保護好你的人身安全,而且也要保護好你必備的財產安全,你用於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應該來講就是你工作期間必備的財產,你將其存放在公司的車棚裡,與公司之間並不是再形成一種保管關係,仍然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公司義務替你保管工作期間必備的交通工具,是勞動合同中的一種附隨義務。由於公司沒有為你提供一個安全的勞動環境,你可以依據《勞動法》第六章規定的精神和《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當然了,目前對這一問題仍然存在爭議,由於法律對這一問題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法院可能依據《勞動法》第六章規定的精神和《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支援你的主張,也可能依據沒有具體規定,不支援你的主張,但是,作為一種新型的案件,你不妨到法院起訴試試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電動車丟失可報警處理,盜竊方犯盜竊罪,如果停放在付費保管的地方,保管方有賠償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這合同能續簽嗎,《勞動合同法》中的「自用工之日起」適用於續簽勞動合同嗎?
1全部1 用人單位已經詢問了,這次你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除非他降低待遇,如果他維持原來待遇你拒籤就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附 根據勞合法82條,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第三次簽定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這次他跟你籤的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自勞動...
勞動合同法必須要和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內容相同嗎?如果有些出入那算不算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一般公司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與勞動法相牴觸的,違憲的法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須進行修改。一般用人單位在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手冊時,都要在勞動法的規定範圍內進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條款是不能和勞動法相沖突的,如果想衝突,就必須進行一定的整改。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見 勞動合同法 22條 25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節
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 39 40 41 44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中39條不用人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他的根據第46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