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係管理的影響及其對策研究

2022-03-30 15:33:04 字數 4510 閱讀 7797

1樓:

**中的例子不一定是真的企業啊,你完全可以編一個,起名a公司,根據你的需要設定背景,也可以在實際企業資料的基礎上修改。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勞動關係的影響(主要是針對不足提出建議) 詳細點 謝謝拉 很急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主要是要求合同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合同辦事。違反合同有處罰規定了。

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的影響

3樓:滇法網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形式是書面的。但是,企業勞動用工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不一定完全是同步的,有的用工在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後;有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先,實際用工在後。

因此,法律充分考慮到了實踐中的問題,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勞動合同法》第10條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這一規定既照顧了現實情況,也有利於操作。

三、服務期設定條件大大放寬,有利於企業降低員工培訓的風險。 服務期設定條件一直是勞動合同立法爭議的焦點問題,從第一次審議稿到第四次審議稿,關於服務期設定條件一直在不斷被放寬。第一次審議稿規定的服務期設定條件是: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第二次審議稿規定的服務期設定條件是:用人單位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一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或者職業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第三次審議稿規定的服務期設定條件是: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到第四次審議稿時法律規定的設定服務期的條件改為: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一改變,有利於企業防範出資培訓員工的投資風險,從而激發企業出資培訓員工的積極性。

四、商業祕密保護納入法制軌道,有利於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護商業祕密已成為各國發展經濟、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法律措施之一。

在現代社會,商業祕密的重要性對企業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商業祕密的價值猶如工廠之於企業的價值一樣,盜竊商業祕密所造成的損害甚至要比縱火者將工廠付之一炬的損害還要大。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無硝煙的商戰中,企業保持核心競爭力的要素之一無形資產的商業祕密,就成為了重中之重。保護商業祕密有多種手段,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商業祕密保護條款是一種重要措施之一,《勞動合同法》將商業祕密保護納入其中,並對競業限製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有利於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激發企業的創新熱情。

五、經濟性裁員的條件降低,有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

從企業管理的角度講,企業裁員的型別主要分為,結構性裁員、優化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法律上所說的裁員是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性裁員與《勞動法》相比,無論是在實體條件還是程式條件方面都有所降低。

一是擴大了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新增加的這兩類可以裁員的情形,是充分考慮到了我國的現實情況,有利於企業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

二是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

這就意味著企業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就可以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

六、代通知金制度確立,有利於增加企業辭退員工的選擇餘地。

《勞動合同法》第40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裡的「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是「代通知金」制度。

「代通知金」制度在法律上的確立,增加了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的操作餘地,即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的,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直接用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即可。

七、員工試用期辭職也需提前通知,有利於企業做好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法的這一規定與《勞動法》不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現在新法考慮到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規定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變更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金險高,有利於企業節約用工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由此可見,法律對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設定了兩個限制條件:

一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設限,即按照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設限,即最高不超過12年,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也按照12年計算。這一規定可以降低企業的人工成本,同時也可以合理調節高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公平。

九、其他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確立,有利於企業靈活選擇用工方式。

進入本世紀以來,勞務派遣成為了一種比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範圍不斷擴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之所以被廣泛採用,一方面是由於在一些領域,通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會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對勞務派遣這種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規範,使得一些用工單位出於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意圖而通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在實際中,一些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權益受到侵害,不能獲得與用工單位的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發生工傷後往往得不到賠償。

為了使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的勞務派遣能夠得到健康發展,同時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規範:   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勞動保障部於2023年釋出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這一政策執**況的基礎上,對這一政策內容進行確認、修改、補充,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範。

十、增加了過渡性條款,有利於減少對企業的衝擊。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企業影響是全方位的,為防止新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造成叫大的衝擊,新法規定了四項過渡性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1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一規定意味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便其條款與新法相違背,只要訂立時不違反當時的法律,均應該繼續履行。

二是《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1款還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這裡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十分重要,因為或許《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勞資雙方已經數次連續訂立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鑑於此,《勞動合同法》特別作出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新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始計算。

三是《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這一規定明確了,新法實施前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雙方應在新法實施後及時補籤書面勞動合同,最遲應在新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補籤書面的勞動合同。

四是《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4樓:農村土地流轉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佈的法律。勞動法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係,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

雙倍賠償是針對違法解除合同的.你說公司通知裁員,是什麼原因裁員呢?是否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

勞動合同法

1 繳納社保的,公司不用出錢,工傷保險報銷。2 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的,費用由公司承擔,醫療費 誤工費 伙食補助 交通費 護理費等。如果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醫療費等。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 醫療費 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生活護理費 工傷期間的工資 交通食宿費 輔助器具費 一次性傷殘...

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由於公司單方面改了上班十二小時制,導致我身體無法適應!我於三月28日提出身體

上班十二小時制,嚴重違反我國勞動法,當事人可以辭職,離職時工資 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