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再就業是否享受與單位員工一樣的福利

2021-03-04 00:04:55 字數 1737 閱讀 4012

1樓:不高興

不一樣。

退休後的合同是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不同。

退休再就業應該不參加該公司工會,會少工會福利。

解除合同時,退休人員沒有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

要看再就業所在單位的決定

退休後再就業福利應不應該享受一樣的待遇?

3樓:1949的忘憂草

退休後再返聘bai參加工作就是單位聘du用的臨時勞務工zhi,勞務工可以和基本工一

dao樣享專

受同等的單位福利屬待遇,但不能享受帶薪年假,如果單位只發給返聘人員勞務工資無其他待遇是可以的,這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就是講返聘勞務工能不能享受到單位的福利待遇要看單位的其體做法了。

退休人員再就業單位需要給的福利有哪些?

4樓:痴狂

這個國家沒有具體的政策規定,一切由本人與用人單位根據勞務合同約定來決定,雙方滿意才達成勞務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0歲,女幹部55歲

退休再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勞動法的保護?

6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在就業的用工關係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內法》未將退休再容就業人員納入保護範圍。所以在遇到糾紛時,用人單位和退休再就業人員都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益和承擔任務。那麼這些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你的報酬,第二,你的醫療,第三,你的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這個必須約定清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就業人員本身超過60週歲,就不能稱為一個勞動者了,這也是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理解, 這樣到最後有了糾紛也都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7樓:餘村林場

離退休人員到其他單位工作或者原單位對其返聘,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應屬於僱傭法律關係,因此產生的糾紛也不應由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8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來已經退休,表源示喪失勞動能力,不允許再就bai業從事工du

作,不過zhi現在出現很多退休以後dao再進行工作的現象,國家法律是不支援這樣的行為的,所以,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工傷管理條例都不規範這類行為,所以說,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屬於非法的行為,因此,退休職工再就業,只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僱傭協議,明確自己的權利,待遇,等等,一旦發生糾紛,應該按照合同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裁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退休再就業人員,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係的終止年齡,簽訂勞動合同無效,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10樓:水紅丫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

11樓:靳春雷律師

是的,因為退休人員已經開始領取退休金了,勞動者年齡超過60歲的,就應該辦理退休手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具有勞動資格了。

如果您需要和用人單位簽署協議的話,所簽署的協議應該是退休返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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