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方案,叫老闆另請司機,你們只是安裝工,不是司機。再就是維持現狀,違章處理費用仍由老闆支付,畢竟你們開車,違章達到一定的記分的話,駕照就沒有了。
2樓:yzt刺蝟
大概天下老闆都一樣吧,我們是石材安裝的,我沒出過事沒違過章,所以我不知道以前出車禍了都是司機自己掏錢修車的,這次自己追尾了才知道他沒買車損險。開始他說把撞壞了的地方固定一下就行了,結果固定好了過了一個星期他又喊我把撞壞的給換新的,我上網查了一下這個錢不應該我們出,現在不知道怎麼辦了
3樓:你路過我身邊
一般用車違章是自己承擔的,但如果是由於職務行為造成的事故的話,是由單位老闆和駕駛員一起承擔的。
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單位一般是不予報銷,由駕駛員自行承擔。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駕駛員和單位承擔責任和後果。
4樓:
類似的案例在不少小型公司內都發生過,事實上開車並非你方的本職工作,不繼續承擔司機的職責是理所當然的,老闆出於交通違法責任角度的考慮也是正常的。 此種情況一般可以由職員和公司方面協商,要麼作為兼職車輛司機,從崗位職責和崗位工資待遇上給予調整,同時明確車輛駕駛人的相關責任,簡單來說是加工資,然後所有違章責任都由司機承擔(多養一個專職司機老闆捨不得,那這份工資打折扣之後加在現有兼職人員身上就是最合理的);另一種方式就是違章罰款由司機和公司各承擔部分比例,強化司機崗位的責任感,同時也減輕司機工作過程的非故意交通違法帶來的罰款經濟負擔。
5樓:月照星空
用車違章應該開車人負責。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管理規定》,都是針對駕駛人的違章進行處罰的,處罰的目的是教育駕駛人嚴守交規,安全駕駛,不違章,不處罰。用車違章,是駕駛人的疏忽或大意,是駕駛人的責任,所以必須駕駛人負責。
但是在公司或單位,職工往往是兼職開車,再說現在由於道路設計不夠科學,交通裝置不完善,導致車輛違章是司機不能避免的,如果都讓司機承擔,也不盡合理。最好是老闆和職工協商,公司適當承擔一些,或者從其它渠道給一些補助,也是合乎情理的。
6樓:書學民
扣分算你的,出錢老闆的。
僱傭司機的違章罰款,應該由公司交,還是司機本人交,還是互相承擔?
7樓:大陶學長
公司車輛交通違章處理的原則是:誰違章、誰處理,處理違章所涉及的扣分處罰由違章責任人承擔;處理違章所涉及的費用按以下兩種情況酌情處理。無意違章:
專職司機承擔50% 公司50%,兼職駕駛員承擔30% 公司承擔70% 有意違章:專職司機承擔100%,兼職駕駛員承擔50% 公司承擔50%。
違章罰款是不允許報銷的,所以駕駛員違章應該自行承擔後果。但如果是公司領導要求違章行駛,而駕駛員無力阻止,導致的違章罰款,應該由公司或某領導承擔。如果因為公司要求駕駛員違章行駛或停車導致記分,公司應該給與駕駛員必要的精神補償。
8樓:荊溪村人
你提出的問題不夠清晰,難以準確判斷你與公司的法律關係,這裡假設你與公司形成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1、罰款問題。由於你開的是公司的車,處罰部門肯定是對公司開罰單,你所提到的罰款是由於你工作過程中行為不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對於這一損失,你是否有賠償義務呢?
由於假定你與公司形成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在勞動法的各種規定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義務的一條,即《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對用工單位承擔賠償義務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是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的約定。顯然,儘管你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由於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公司要求你承擔賠償義務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在勞動關係中,由於勞動者的行為不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非常常見,如絕大多數的事故等,如果勞動者由於自己行為不當就要給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話,許多人恐怕是幾輩子都賠不起了。
所以,我認為公司不能要求你自行繳納罰款。當然,你也不能因為不用自行交罰款就可以為所欲為,勞動法對勞動者的約束條件是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即用人單位可以因為你的嚴重違章行為而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可以根據你在公司的工作時間主張權利。
3、押金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不過,既然你的押金已拿回來了,是否舉報就隨便你了。
4、拖欠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
5、拖欠過路費。這屬於普通的債務糾紛,不屬於勞動關係,理論上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到法院起訴告公司,當然,實際操作中就不一定需要訴訟了。
最後,由於你涉及了多個勞動爭議問題,除了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外,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時還可以到法院起訴。
不過,如果你與公司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勞動關係,上述觀點就不能適用了。
9樓:雷都樂
車友,你提出的這一系列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我的作答如下:
一是,作為專業的職業司機,由於長期在路上跑,難免沒有因交通違法行為被受到交警部門的處罰。就是不知你所說的3000元的罰款,是因何故被罰。如果說是因你自己對交通法規的忽視,如闖紅燈,違反標識,標線,逆行等駕車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罰款,應該由司機自己買單;假設是受到公司相關領導的指使而被罰款,當然你可以提出來由領導來負責。
而你上述因開公司的車輛在辦公務時的罰款,就應該由公司出錢買單的話,是不合適的哈。因為,辦公務決定不等於是可以違法,等於罰款的。如果你是開的貨車,只要是超載而罰的款,都是由公司,或是老闆出錢買單的。
二是,你無論是因為想逃單要離開公司也好,還是因不滿公司對於提出讓你自掏腰包交罰款,心存芥蒂也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解決問題是你和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標。該你出的錢,你就責無旁貸的出錢;不該你花的錢,可以找相關領導以減免緩的方式來處理。
我們任何人,來要光明磊落,走也要明明白白,才是道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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