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度文庫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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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第二單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一、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一)、調解的特點
1、群眾性2、自治性3、非強制性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時的調解的區別
1、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不同
2、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3、調解案件的範圍不同
4、調解的效力不同
二、調解委員會的構成和職責
(一)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2、用人單位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3、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第三單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仲裁三、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2、合議原則
3、強制原則
4、迴避原則
5、區分舉證責任原則
四、勞動爭議仲裁程式
1、申請和受理
2、案件仲裁準備
3、**審理和裁決
4、仲裁文書的送達。
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且當事人不反悔的,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自雙方當事人收到之日起的15日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即發和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為60日,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超過1、(6)
2樓: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指用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式等確定下來,專門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
從一個角度看,它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地方勞動爭議仲裁、以及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司法。
從另一個角度看,它主要包括組織體制和辦案體制。
中國大陸目前和今後一定時期內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自願選擇企業調解,就地申請勞動仲裁,最終地方司法審判。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把大多數勞動爭議解決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把相當數量的勞動爭議就地妥善解決;人民法院承擔著難度最大。
美國的勞動爭議被明確區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根據爭議的性質不同,確定了不同的解決制度。權利爭議大都通過司法程式來解決,處理的機構和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來處理;二是設立特殊機構處理權利爭議案件,即由國家勞動局按照特別的程式來處理違反公平勞動習慣的案件。
德國將勞動爭議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權利爭議原則上通過勞動法院解決,屬勞動裁判權的管轄範圍,利益爭議則通過調解等方式解決,屬行政機關的職責。
德國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首先由企業內部設定的企業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由雙方自覺履行,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則可向勞動法院起訴或提出申訴,分別由勞動法院開始一審程式或由設立在勞動法院內部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澳大利亞作為後起的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其在處理勞資糾紛過程中形成了頗具自我特色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即採用準司法行政機構模式。澳大利亞建立了適用法律來規定仲裁庭或「工資委員會」,並以它們來解決勞資爭議。
澳大利亞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強制調解制度,即勞動爭議案件在申請仲裁或進行審判前,必須要由工業關係委員會的法官對爭議雙方先行調解,調解是前置程式、必經程式,但調解僅僅限定於事實問題,不包括法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先調解,再勞動仲裁,不服在去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遵循哪些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著重調解 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27 28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不應久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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