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未籤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意思是付一配一,等於是再賠付3000元而不是6000元。
2.你的要求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所以你只能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願意陪24個月的,那麼法律也允許。單位不願的你就沒法強求。按照法律規定就是最高11個月的。
3.按照實際的應付工資計算,包括但不僅限於基本工資。
4.適用。在2008.1.1.前入職的,用人單位必須在2008.2.1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應當支付從08.2.1起的雙倍工資。
5.「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比如以經營困難資金緊張為主的這些理由是屬於正當的,但是單位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理由。
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支付25%工資的賠償。還有偶爾的疏忽造成延誤發放工資也是正當理由,不需要支付25%工資的賠償。
6.考勤不涉及公司機密。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但是恐怕會受勞動仲裁一年時效的限制。
7.可以。
8.有可能。2023年的可以爭取,但是2023年的恐怕過了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9.勞動法裡沒有加點的說法,只有加班的說法。加班可以調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對於單位設定了合理合法的工作指標(比如使得同崗位90%以上的人能夠正常達標)而勞動者沒有按時完成的情況,單位可以制定這種延時工作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10.加班都要自願的,並且沒有加點的說法,所以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或者調休。你有考勤記錄就不需要再證明這個問題,而是單位需要提供證據反駁你加班的合理性,沒有證據的就算你加班了。
11.如果是以email郵件形式發的,可以作為證據。
12.日誌的說服力很小,除非有單位領導的簽字確認,否則一般不予採信,因為可以後期補寫。
13.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單位就是違法的,加班費是必須要支付的,勞動局還可以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是這個罰款不是給你個人的。
14.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為準。單位有合同1500的證據,你要拿出3000的證據。
15.有公司印章的修改是有效的,沒有公司印章的修改是無效的。
2樓:韓飛律師
我是勞動仲裁員,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企業勞動法諮詢可以hi
1、再支付你3000元/月就行了即雙倍工資的差額!
2、雙倍工資最多支援11個月,實踐中目前都是如此操作的!(各地仲裁和法院都是如此)
3、錯!是按實際工資計算
4、適用
5、這個就需要具體分析了,至少拖欠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以上
6、可以作為依據,不用擔心!
7、可以
8、可以
9、你哪來這麼多誤導你的朋友,沒有「加點」這個概念!
10、只要加班就要支付加班費
11、證明力不大
12、可以
13、可以要求賠償,相當於沒有支付加班費
14、當然是3000
15、不會
16、可以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所問,綜合答覆以下:
1、2、4: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調入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23號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 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因此,沒有期限的規定,但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開始實行的,以前的就不能用此
了。3、14:「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5、1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6、7、10、11、12、補充:以上都能作為證據。
8:可以的。
9:「加點」——是延長工作時間。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是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5:在改的地方加蓋公司印章,是有效的。
出租方交通肇事與承租方的法律責任疑惑
4樓:東嶽
租用、借用他人車輛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屬於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對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應由車輛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出租或出借方作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依然要承擔與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租賃、借用的情況下,借用人、承租人是車輛的實際駕駛人,應對自己駕駛車輛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機動車的所有人和機動車實際上處於分離狀態,即所有權與使用權、受益權的分離。在此種情況下,機動車的所有人雖然對機動車有物權意義上的控制權,但對機動車的實際作業、執行則沒有事實上的支配權,也不能從機動車執行中獲得執行利益。
機動車所有人雖然獲得了租金收益,但是這一利益的獲得是基於對機動車這一重要物質資源的所有權在價值層面上的體現,而不是機動車的執行利益。從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上來分析,機動車在出租、出借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失時,機動車所有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其對機動車的所有權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因果關係,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時應當預見到機動車由他人駕駛可能會產生危險,所以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機動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駕駛人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等。如果機動車出租人、出借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本身存在缺陷、駕駛入存在不符合或者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下,依然出租、出借機動車的,其因未盡必要注意義務而具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另外,出租人的注意義務應當適當高於出借人的注意義務。理由有三:「第一,因租賃為有償,由出租人收取租金,而出借人一般為無償(如有償則實質上與租賃無異)。
因此,根據法律對無償受益人的保護高於對有償受益人的保護的一般原則,也應當對出租人科以更高的注意義務。第二,出租人可以通過定價機制等轉移風險,而出借人往往並無相應的風險轉嫁機制,因此出租人也應當比出借人承擔更多的責任。第三,出租人往往是專業的經營者,其專業知識、危險防範能力也往往高於出借人。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樓:
廣東胡律師:
1、該條款根據《合同法》是有效條款的,甲能否能否此條款規避責任是要看甲方在使用過程中是否有「造成的違規、違紀及不正當操作」,這個是關鍵;
2、丙的醫療費用及丁的死亡賠償金不能向甲按照《勞動法》提出賠償要求,因為他們之間並不存在《勞動法》約束的勞動關係;
3、丁的訴訟主體應該是由交警開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負主要責任的丙;
4、丙不能向甲主張工傷賠償,因為丙是由乙僱傭來的司機,丙可向乙要求工傷賠償,但因為丙所從事的僱傭工作甲也屬於受方,可以要求甲在一定範圍內給予一定的賠償;
5、丙對丁的傷害屬於交通事故,不存在職務行為之說;
6、乙承擔的是丙的工傷賠償責任,但乙可以向丁追索賠償。
勞動法解僱賠償詳細,勞動法中關於解僱員工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6.5 2 13個月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 離職前12個月工資總和 12 1 公司無故辭退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你雙倍賠償金,你工作滿六年,則需賠償你12個月的工資。2 賠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3 平均工資既包括基本工資也包括加班費。勞動合同法 ...
新勞動法裡關於培訓的問題,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本人從事過此項工作。起重機和壓力容器,規定要持證上崗,這種培訓是由質監機構組織,企業出錢,全國通用的證件,屬於培訓。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關於保險的問題,勞動法關於保險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在11年6月入職的,就可以主張勞動關係是自那時開始建立。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11年6月至12年4月的五險。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11年7月至籤合同之日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補交,通過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 單位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