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裡關於培訓的問題,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2022-01-01 16:15:26 字數 4619 閱讀 5240

1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從事過此項工作。

起重機和壓力容器,**規定要持證上崗,這種培訓是由質監機構組織,企業出錢,全國通用的證件,屬於培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現在,廠裡只是口頭上叫你去考試的,並沒有籤協議或合同,那你辭職就不用怕要賠培訓費了。

2樓:周律師

如果培訓費是廠裡出的,而且培訓單位開具有詳細發票,就屬於勞動合同法裡的培訓費,如果你在合同期內離職,需要將這部分費用支付給單位。

3樓:杭州孔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裡的培訓有這樣幾個特點:是指專項培訓,一般是指在特定時間將培訓人員集中起來,由第三方授課或者實踐操作,培訓費用應該有發票,收據,做賬歸為培訓費用這一科目。

二、你這裡應該是企業的內部培訓,不算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培訓。

三、現在沒有法律規定,可能最近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解釋中會有相關規定。

四、合同中沒有規定這是培訓費,單位也無法出證據,發票證明,是不能認定為培訓費的。辭職也不用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這一條中,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反服務期約定」,並「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你的情況是,根本沒有協議,更沒有什麼服務期,談何違反服務期約定呢?所以大膽的辭,沒關係的。

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按上述理由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這裡的培訓費是指專項技能培訓,而不是崗前培訓或者進修,因為崗前培訓和進修本來就是單位應該盡到的義務,只有專項培訓才能約定違約金!首先請弄清楚單位給你做了什麼培訓!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8樓:乾映寒尾熙

相關法條有《勞動法》第68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指與培訓有關的一切費用。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服務期協議,只有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才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數額有限制(見上法條)。實踐中,因為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提供的工資不算培訓費,約定時可做相應變通在勞動者違約時相應減少單位損失,例如:

工資3000,約定時可寫成工資800(最低寫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培訓補助2200。這樣,培訓補助就屬於培訓費用的範疇,可以算入違約金,在勞動者違約時用人單位可以獲得多一些的違約金。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9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相關法條有《勞動法》第68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勞動合同法》第22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指與培訓有關的一切費用。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服務期協議,只有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才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數額有限制(見上法條)。

實踐中,因為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提供的工資不算培訓費,約定時可做相應變通在勞動者違約時相應減少單位損失,例如:工資3000,約定時可寫成工資800(最低寫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培訓補助2200。這樣,培訓補助就屬於培訓費用的範疇,可以算入違約金,在勞動者違約時用人單位可以獲得多一些的違約金。

新勞動法中培訓費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簽訂之前的培訓跟新勞動法提到的培訓是一個意思,已經造成事實,確實培訓了。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限通常=服務期,除非另在合同中定義。

合同期內的辭職應繳納剩餘服務期的攤派培訓費。

合同中沒有定義約定服務期的,理論上,如用人單位不追究供職者連帶責任的,便不存在勞動糾紛的說法。

請問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的詳細解讀是什麼?

11樓:周律師說

培訓必須是公司組織的外部培訓,培訓費需要有外部培訓機構的發票證明,否則一般的公司內部的入職培訓是不作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培訓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12樓:王元頁

如果單位沒有實際支出培訓費,所約定的服務期無效

13樓:法律老道

用人單位要有較大的真實的培訓費用支出才算,單位應當舉證。

14樓:中國秦皇島律師

不用賠償。

培訓費指的是為了這個崗位工作,進行了專門系統的學習,單位支付的費用。

你這種情況也沒受到系統學習,不用交賠償費用的。

15樓:常春藤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上述法律,你不是屬於專業技術培訓,是不是需要支付任何培訓費的。想要離職,提前申請1個月,試用期內提前3天就可以了,如果單位到時不給你們結算或以任何藉口扣除什麼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去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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