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勞動法和違約金,新勞動法對違約金怎麼規定

2023-09-13 08:19:02 字數 2818 閱讀 3518

1樓:

1、用人單位針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所要求的賠償不合理,因為你並沒有去你們的競爭對手單位就職,所以不存在保守商業秘密,你只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這個新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一樣的。

2、至於招待費和培訓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舉證完全合理,還是應該有一點的補償,但是要是如你所說並未參加任何正規培訓則是不應該支付任何費用的。

3、單位扣押檔案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實在不行就去勞動仲裁部門,不過單位是不一定會陪你去的,為這點小事他不會興師動眾,只要你堅持就一定能成功!但是你要是願意交錢單位當然是歡迎的,這就要看你了,祝你成功!

2樓:亅哩

1、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你仍需要交納違約金。是新法適用問題。

2、只要對方舉證合理,是可以的。如果單位就此5k-7k違約金的舉證是完全的,是可以要求的;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能證明數額的合理性,是不可以的。

3、扣留檔案是違法的行為,就此可以去勞動站要求協調,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有交付檔案等後合同義務的。

新勞動法對違約金怎麼規定

3樓:唐玉蓉

新勞動法違約金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需給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除了這兩種情況之外的約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粗禪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於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並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於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和好臘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友凳滑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僱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由此可見,勞動關係違約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的,它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勞動關係違約金包括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多種服務,比如說技能培訓,專業技術的培訓等等,一旦勞動者違反的約定,就要賠償用人單位勞動關係賠償金。

勞動法》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的違約金

4樓:帳號已登出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但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為防止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法違約金規定

5樓:吳莉

勞動法對違約金的規定: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違反競業限制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勞動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

一、門違約責任條款是否獨立於合同。

可以獨立,不是一定獨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

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其中違約責任並非必須有的內容,所以違約責任條款可以獨立於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种情況:

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二)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新勞動法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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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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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過此項工作。起重機和壓力容器,規定要持證上崗,這種培訓是由質監機構組織,企業出錢,全國通用的證件,屬於培訓。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