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土流集團
一、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一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
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銷權的事由後,可以通知對方撤銷合同,對方無異議的,合同被撤銷。對方撤銷合同有異議的,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於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後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1、返還財產。適用於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
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資訊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趙樂子的法律小課堂
型別。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
後果。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望採納。
合同法中可撤銷合同有哪些種類?如何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
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效力待定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看好嘍兄dei
第一個是時間限制上的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人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哦,否則1年期滿,撤銷權就gg了,沒有嘍,,,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須在法定**人或被**人的追認生效之前行使。追認生效時,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就消滅,
第二個是撤銷的方式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這個是形成訴權,只能以提起訴訟(上法院幹架qaq)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喲。
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這個行使方式就沒有限制,可以通知方式行使就可以,當然也可以提起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哦
補充:可撤銷合同中的除斥期間:
最長五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短期: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請注意:因遭受脅迫而撤銷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請注意,這裡還有一個例外:三個月。。因重大誤解撤銷的,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5樓:班清佳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需要撤銷權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是撤銷權人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無需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可撤銷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6樓:華律網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2.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3.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主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後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並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後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於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
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後,因為商品**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於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對於這種型別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對於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撤銷合同。
(2)並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合同法》辦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同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同行為人原來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合,但這種情況的出現,並不是由於行為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而是由於行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資訊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對於這種合同,不能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處理,而應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資訊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也就是說,對於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麼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其二,誤解是否造成了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後果。
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種要素產生誤解,並不因此而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後果,那麼這種誤解也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合同。(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係。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係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根據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
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的誤解。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
特別是在信託、委託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物件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
(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權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
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願。(2)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掌握顯失公平制度還要搞清其與正常的商業風險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價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賠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並且這種風險都是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這種風險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許的限度範圍之內,這種風險就是商業風險。顯失公平制度並不是為免除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而是禁止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同時顯失公平制度下,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無經驗等而訂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業風險下,不存在這種情況。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條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
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複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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