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2021-12-23 02:28:28 字數 1631 閱讀 4747

1樓: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ok紫霧雲煙

1、試用期不合格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人3、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4、訂立合同時有欺詐,5、違法犯罪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答: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快樂水壺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有詳細說明

5樓:深圳王貝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你好。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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