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中聖暉
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
五、八、九條不管你單位是和你協商解除還是因為經營困難裁減員工或是關閉解散,你都可以得到7個月的工資。
二、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所以你單位的做法實際上可以讓你得到10.5個月的工資。
三、維權方法
(1)告之原單位行為違法,協商解決此事;
(2)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舉報;
(3)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4)由於你公司解散的特殊情況,應告之法院指定的解散清算組解散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違反現行的政策,當然你最後究竟能不能得到這些補償金,還要看你公司清算結果而定。
2樓:暢景彰
勞動保障部門從事勞動關係工作,試解答您的問題
1、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
五、八、九條不管你單位是和你協商解除還是因為經營困難裁減員工或是關閉解散,你都可以得到7個月的工資。
2、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所以你單位的做法實際上可以讓你得到10.5個月的工資。
3、維權方法
(1)告之原單位行為違法,協商解決此事;
(2)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舉報;
(3)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4)由於你公司解散的特殊情況,應告之法院指定的解散清算組解散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違反現行的政策,當然你最後究竟能不能得到這些補償金,還要看你公司清算結果而定。
希望你滿意我的回答
3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協議簽定了,再要求補償法院不會支援的,放棄吧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要的.而且要給你七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單方面解約要接受勞動法規強制性條款.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5樓:北京
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辭職: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員工不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 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即僅有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給勞動者設定違約金): 單位出資培訓:單位出資培訓並與接受培訓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競業禁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錯性解除):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要合法!1.要獲取員工做出嚴重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充分證據。
2.企業規章制度的訂立程式要合法,並且要向勞動者公示,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則制度的規定無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7樓:鄭州李克鈺律師
一般來說,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但是,特殊情況需要支付的
8樓:老實人老實幹事
如題所述,經濟補償所涉情形較多,無法確切予以判定,只能簡單說明予以參考:合同期未滿的,如題所指情形可以不予經濟補償,合同期滿後,如題情形應予經濟補償。
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形進一步核實。
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本人不同意
9樓:
符合法定條件,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即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天津郭強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班幻翠
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按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無法定過錯,且協商不一致,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必須依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即經濟補償金若是一萬元,則須支付二萬賠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形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4樓:廖律師普法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些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提前30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5樓:簡簡單單
就算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 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是否自動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 低於當...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
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勞動者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