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職工患病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期限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由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由根據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確定,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同時職工在醫療過程中,可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因用人單位未繳納導致無法享受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該部分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樓:象翰
看用人單位了,社保要領卡後在醫院出院結賬前刷卡自動結算的哦。你這種情況可以催促一下單位儘快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社保
3樓:網上取名難啊
有社保啊,如果不是職業病,就只能靠社保了,但是用人單位要給病假,工資按正常的70%發放,直至其**
沒簽勞動合同突然發病身亡 用人單位賠不賠
4樓:王元頁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認定工傷,認定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如果不屬於上面情況,單位沒責任,不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樓:誠心為您諮詢
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的,就屬於工傷,單位就必須按照工傷賠償損失。
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或者不是在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的,單位是不會賠償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沒簽勞動合同在公司突發疾病怎麼賠
6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籤合同,那麼勞動者發生疾病,公司可能會辭退勞動者,而且不支付的勞動者醫藥費賠償的,但勞動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未簽訂勞動合同有大病怎麼辦?
7樓:山野柴胡
未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企業,職工可以享受: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8樓:濤聲海韻
未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就可以依法得到法律保護,有大病可以按照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義務,要求承擔。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9樓:北京誠輝律師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只要能證明你們之前存在勞動關係就可以,要求相應的醫療期。
農民工沒簽勞動合同生大病(腦中風)住院如何向企業索賠醫藥費
10樓:竹本無心
必須要有證明,你們是有勞動關係的,再者如果是上班時間內的,你去勞動局工傷受理申請工傷,醫院的所有資料都所有要有,還要工地的證人證言等等,你最好先去工傷受理的地方資料一下,要說明的是,仲裁是走不了的,你如果沒有工傷認定書,以及傷殘鑑定書,仲裁不受理,去了也沒用
11樓:深圳劉勇
申請勞動仲裁,按醫療保險標準要求支付醫療費。
12樓:匿名使用者
1.腦溢血屬於疾病的一種,突發疾病認定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如果可以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並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承擔醫藥費等相關工傷待遇。
3.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無法認定工傷的,由於用人單位未與該患者訂立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該患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承擔相應的醫療費。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13樓:匿名使用者
1,尋找無利益相關的證人,2名以上。
2,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先申請仲裁,速度較快。
3。仲裁受阻,即刻轉訴法院!
14樓:崇雅靜
那麼用工之日和訂立勞動關係又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呢,在這裡必須明確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勞動關係的建立與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只要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則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您可以提供工資條,出勤記錄,工作證去證明您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只要是能證明,公司就會給您醫藥費
未籤勞動合同下班後突發疾病死亡怎麼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包括: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未籤合同,突發心臟病死亡如何賠付
16樓:翹翹他爹
這種情況只要死亡員工家屬有證據證明死亡員工已經與公司形成僱傭關係,並且員工是在工作中突發心臟病並且是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亡)
勞動合同是一進入用人單位就簽訂還是過了試用期再簽訂的
沒簽合同支付雙倍工資,違法解除支付一個月經濟賠償金及一個月代通知金 你現在可以要求到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賠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你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開始用工 勞動者入職 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應當支...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是否自動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 低於當...
您好 在未和用人單位簽字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我該怎麼才能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
1.沒有簽訂合同或者沒有什麼協議之類的就很難爭取按照說的給了,口說無憑啊 2.根據勞動合同法,從08年開始,工作滿一個月單位不籤合同的,那麼從次月開始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並且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是有嚴格限定的,既然你朋友要辭職了,那麼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