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是否自動解除

2022-01-03 01:07:47 字數 1617 閱讀 7005

1樓: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當然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國家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力度非常大。如果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首先要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話你可以再向法院起訴,當然對結果再不滿意的話還有一次上訴機會。至於準備工作你必須要收集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但對於加班的證據應該是勞動者來提供,這個證據的取得還是挺難的。

如果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他們還要支付雙倍的勞動工資。至於保險的部分你可以主張公司補交這些年的勞動保險,如果你因為公司沒有交勞動保險而有損失的話你也可以主張這部分保險損失。我勸你還是找個律師**一下。

2樓:上海賈曉慧律師

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追索欠你的應得的部分工資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合同沒有自動解除一說,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提出或者勞動者提出,如果只有想法,不能說明想解除勞動合同。有行為,有證據,更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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