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可以同時要求嗎?按照合同法116條,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使用,但是隻是返還

2022-01-01 00:40:15 字數 5951 閱讀 8430

1樓:找大狀法律服務

可以。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給付定金的一方是可以選擇讓違約方退還定金後,再支付違約金的。但如果選擇讓收受定金的一方雙倍返還定金後,就不能再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了。

2樓:金學苑律師答疑

當您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時候,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只能使用其一;但是您請求返還定金同時按照違約條款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是可以的

3樓:閆春生律師

定金,《擔保法》將定金作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合同法》對《擔保法》的上述規定予以確認,最終賦予定金無可爭議的擔保效力。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是《擔保法》、《合同法》賦予定金的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形態。除非當事人基於自願,約定違約方定金不被沒收或不必雙倍返還外,各方當事人均有權主張按照《合同法》、《擔保法》關於定金的規定享受權利義務。

《合同法》同時明確規定,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可以選擇適用違約條款或定金條款,即違約條款和定金條款只能二選一,不能同時使用。如果收受定金一方違約,守約方放棄定金的雙倍罰則,而主張返還定金,等於說是放棄選擇使用定金條款,是可以使用違約金條款的。

前輩,請教「定金條款」與「違約金條款」可否同時適用?

4樓:搜狐焦點

1、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2、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0-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5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

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為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是不可並罰的.

對116條我就不重複了,這裡應當指出的是第116條是針對統一違約行為同時規定違約金與定金責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在一方同時實施了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也可以並用.

大多數人在理解上,都自然而然的把此條理解成只有一種違約行為形態,而忽略了在合同約定和違約行為的特殊情況,所以導致了直覺上的必須選擇其一.

在同一合同中的違約行為的種類和形態是不特定的,如果116條規定成」應當」,則當事人約定的多種違約行為形態最終只能有適用一種

因此在法律規定方面採用了」可以」而不是」應當」.

例如:我國學者通說認為,定金的效力之一:證明主合同的成立.我們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將定金約定為主合同的違約懲罰方式.將違約金作為從合同的違約懲罰方式.當我們遭到了多種違約並且同時損害了主合同與從合同,我們可以將兩種責任形式並用.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非常的少,以至於大多數人都認為第116條規定的意思為應當選擇其一適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

明白了嗎?

(參考 2008版重點法條 p463頁)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同時適用。這是選擇權,可以挑選其中之一。

其實當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這個和侵權損害賠償三者是隻能選一個的。

這個源自於認為「一方不得因另一方的行為而重大獲利」。違約金和定金沒有大的懲罰性(還是有一點兒的),只是作為違約後獲得損失賠償的保障。就這個還有違約金超過損害可以要求減少,少了可以要求增加。

發生損害之後獲得賠償之後的財產總和不得多於賠償之前的。但有些由於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一樣,會導致有的多,有的少。

這是『在侵權行為法』裡,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裡邊學的。

設立定金和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督促雙方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為了重大獲利。所以擔保法裡邊還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的20%。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法的11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當事人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來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只是在一方違反約定的情況下,在選擇定金個違約金的時候只能選一個來叫對方來賠償,你可以根據哪個賠的多就選擇哪個,而不能要求對方對你的損失賠償2次,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在民法的責任負擔主要是填平原則,而沒有懲罰性的規定在裡面(除了消法第49條)。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同時用,如經買賣雙方約定而先繳一定的定金,而一方違約時,定金也就成了另一方違約金,[定金要看當時雙方怎樣講,也可能是幾倍或少於定金]

9樓:

這裡的「可以」是指你可以從他們兩個裡選一個作為賠償,也可以什麼也不選,也就是不要賠償

10樓:

呵呵呵,哥們你是複習司法考試的吧,所以才鑽牛角尖,鑽到死衚衕去了。這裡的可以,是僅指在定金和違約金之間有權利選擇。

複習司法考試的人容易發矇,你緩2天再看這道題,就豁然開朗了,祝你好運。

11樓:郭金峰律師

你好,不可以同事適用,法院不予支援!在司法實踐中比較統一,沒有什麼爭議。

12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和違約金不可以同時適用。

你光注意了可以,但是忽略了還有「或者」這個詞了

合同法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3樓:長沙汪文浩律師

不可同時適用,選擇了違約金就不能選擇定金條款.

兩者擇其一.

14樓:田國強律師

從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六條可以看出,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選擇兩種。即可以適用違約金或者適用定金。

可以根據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來選擇約定數額較高的違約金或者定金。

只能選擇其一,對一種違約責任,不能承擔兩次賠責。

或者兩個字就非常明確了,不能同時適用。

15樓:y靈脩

不能同時使用

2者只能選擇其一

否則就是給偶講經濟法的那位人民教育家錯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是個語法問題。

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若選擇,則只能選擇a,或者只能選擇b。不能同時選擇工a和b。

1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條款的形成都有立法的目的、及原則:

這個條款傻子都能明白是2選1,本條目的性,預設不可以存在「不合理違約責任」,2份你都想要嗎,自己覺得合理嗎,他違約真對他的行為只懲戒他違約這個行為,「定金條款」屬附加性賠償,如比「違約責任」的賠償多,法律予以支援超過「違約責任」的「定金責任」,但不同時追加2個責任。明白???有點暈吧,給你講立法原則,怕 是你也不懂!

這分是不是該給我啊!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不可以同時使用

19樓:鯨視護眼管家

注意一下!!!!!!!!!!!!!!!!!!!!!

大蝦級律師講話啦:肯定不能一起用!!!!!!!!!

違約金,定金,損失同時存在的情況下的處理規則

20樓:小內內的都比得

我們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中只能任選其一。定金實際上也是違約金的一種。如果兩個條款同時生效,那麼就違背公平原則,對違約方明顯是過於苛刻了。

21樓:禹鼕鼕

關於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定金並存時如何適用的問題

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定金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並存的現象,對於三種方式並存時能否並用認識不一

(一)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當事人選擇一種方式主張權利,在此總的適用原則下,應區分不同的情況來適用。

1.損失低於違約金時,由當事人選擇適用一種方式予以支援,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應當優先適用違約金,此時兩種方式只能由當事人選擇一種,不能並用,因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確定,違約金已足以彌補了非違約方的損失。

2.損失大於違約金時如何適用,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據此,合同法規定,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由非違約方以申請增加違約金的數額的方式予以解決,而不應當在主張違約金後另行要求賠償損失,兩種方式不能並用。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損失高於違約金時,一方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對於超出違約金部分的損失可以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兩種方式可以並用,法律並沒有禁止,不應予限制,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款對此也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據此,兩種方式可以並用,目的就是為足以彌補非違約方的損失

個人認為,依據最高人民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個標準並不能彌補守約當事人的損失,而僅僅體現了違約責任的懲罰性。同時基於上限的規定,可以理解此規定對違約金的懲罰性進行了限制,違約金已不具備賠償損失的功能,因此情形下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並用,否則對守約方來說顯失公平。

(二)違約金和定金並存時的適用問題

由於合同法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於違約定金,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適用,而不能並用。但本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由於定金分為立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成約定金和違約定金,合同法只對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並存時的適用做出限制,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在一方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方式可以並用。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併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並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援。」上述規定確認在實踐中,法院支援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合併使用

(三)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的適用問題

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

依據相關的法學理論,定金是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賠償損失是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定金罰則的運用不以實際發生損失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定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二者應當可以並用,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也不再區分定金的性質(違約定金或者解約定金)。之所以強調同一個訴訟中,考慮到是同一合同的履行問題,給付定金和賠償損失有牽連;而且從減少訴累和便於查明事實角度出發,也應在一個訴訟中解決。

(四)關於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定金同時並存時如何適用

根據以上分析,因違約金和定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應當予以尊重,首先由當事人選擇適用違約金還是定金,在當事人選擇的基礎分別加以確定。如果當事人選擇違約金的,那麼存在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並從的情形;如果當事人選擇定金責任時,存在定金和賠償損失並從情形。兩種情形在適用方法上,分別按照上述並存時的情形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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