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勞動法中關於員工培訓而產生的費用問題

2022-01-04 03:05:06 字數 4902 閱讀 6635

1樓:鄔民

1、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事專業技術培訓,則用人單位有權與你簽定約定服務期的合同。事實上你也同意簽了。如果你違約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支付違約金,但是最多不超過培訓費用。

你已經講了培訓費用為3000,服務期為3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你應該支付的違約金是2000元。除此之外,你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其他違約金。

2、公司要求你賠償5000元應該是沒有道理的。如果其已經在你的工資裡剋扣了,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返還。申請的時候你可以要求全部返還,你可以說:

單位提供的培訓是普通培訓,不構成22條裡的專業技術培訓,並且服務協議是單位強迫簽訂,應認定無效。如果有證據可以提供一些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從事實和法理上分析。最終交由仲裁委去認定,如果他們認定你確需支付違約金,則最多也只會裁定你支付2000元。

如果你的辯解理由成立的話,也許一分也不用賠。

3、如果單位只是提出要你賠償,並未實際剋扣,則你可以不理,該幹啥幹啥。只是有一點你需要注意,最好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

4、如果你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服務協議裡有與《勞動合同法》裡衝突的條款,不用擔心,衝突的條款自然無效,自然適用法律強制性規定。

5、仲裁委員會一般設在勞動局裡面,可以打勞動局**諮詢。

2樓:

一、 用人單位為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後,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員工違反了服務期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高於實際培訓支出的費用,所以違約金只能最高約定3000,高於約定的部分無效。

同時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為本案的違約金最多是3000,服務期限是3年,那麼1年的服務期限就相當於1000,所以此時離職的話,最多只需要支付2000元的違約金(包含培訓費)。

二、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注意只要通知就行了,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三、《勞動合同法》22條約定的是服務期,就按照上面解釋理解就可以了。

勞動爭議案件,最好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你可以向用人單位陳述法律事實,如果不成的話你可以到當地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局內)申請調解仲裁。這個案件是必勝的。

申請仲裁帶上勞動合同、培訓協議、身份證等資料立案就可以了,45天內就會結案。不過仲裁路線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最好還是達成和解或者調解。

3樓:彩律師

一、關於服務期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因此支付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才可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單位提供的是一般崗位培訓,是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也不能以此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你第一步需要檢視你單位提供的培訓是否屬於專業技術培訓,並確定與單位簽訂的服務協議是否具有約束力。

二、關於違約金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你如果你單位提供的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你應該向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應為2000元(三年服務期中剩餘兩年部分所佔的培訓費用),單位要求你支付5000元的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培訓協議,如果真的如你所述時公司強迫職工簽訂該協議的,而且你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被強迫簽訂的,那麼你儘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而如果不是被強迫的,那麼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沒叫你簽訂保密協議竇不錯了。

但是單位辭退你的情況不再此列,不用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相反還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行為完全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6樓:王文濤律師

總共培訓費用就3000元,憑什麼要五千啊?呵呵賠他兩千就可以了。

仲裁請求,就是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檔案轉移等。不要涉及違約金問題,讓公司反訴吧!

賠償人家是一定的。你得花費時間和精力啊,呵呵,這個不好衡量你到底是不是贏得了訴訟!

7樓:中顧法律網律師

公司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8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為你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你還有兩年的服務期,可見你離職應當支付2000元的違約金。

你是否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辭職了,如果沒有,你要找單位違反勞動法可以直接離職的條件,未及時發放工資,沒入勞動保險,沒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等等。符合其中之一的條件,你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9樓:山野柴胡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總額。

2、違約金在約定服務期內,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扣減。

【培訓費用 服務期】《勞動合同法》第65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1、在培訓之前,要跟員工簽定培訓協議。具體寫明接受本培訓,員工需要在公司服務多長時間,否則要扣多少的培訓費用。

2、培訓費用的計算應該是每個員工來平均分攤的,應該按照市場的平均**來計算的。不能按照你企業所花費的費用來計算的,因為這樣的有失公平的。

3、協議很重要,你仔細研究一下協議怎麼寫吧 ,再去搜一下,這方面的資料很多,我就不羅嗦了。0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法律依據的。員工違反了服務期約定,必須履行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2、所謂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這裡所稱的服務不同於一般的提供勞動的行為,而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根據約定享有特定權利義務的情況下,勞動者為特定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行為。

如果是公司與其簽訂協議的時候,是用強行手段。就違背了勞動合同的公平性原則,如果能獲取到相關證據,就可以請勞動中心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有人可能看到過《勞動合同法》草案的一審稿,一審稿是怎麼規定的呢?即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六個月以上的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才可以跟勞動者約定服務期。而現在正式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裡沒有這樣的規定,只是規定:

只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就可以約定服務期。這樣的一個規定跟我們現行的操作,沒有太大差別。那麼有人可能會說,那為什麼不做得好一點呢,應該設一些門檻來限制用人單位,不能讓用人單位什麼都設服務期。

對於這個問題,第一,按法律上規定,用人單位如果不是用專項培訓費用為勞動者提供培訓的,是不能給勞動者設服務期的。比如說,一個企業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或者是在崗培訓,或者是師傅帶徒弟的培訓,企業就不能設服務期。為什麼不能設服務期呢?

什麼情況下才能設服務期呢?只有企業專門拿出錢來,用在員工身上,才可以為這個員工設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這是什麼意思?就是說,第一,企業給員工設違約金,員工在服務期間提前離開企業,那麼員工就要支付給企業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數目,企業和勞動者可以約定。

但是違約金的約定數額,最高上限不能超過企業實際付出的培訓費用。第二,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履行了一段時期的服務期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在服務期內離開企業,企業要讓他支付違約金,那麼該如何支付呢?應該把這個員工已經履行的部分所應分攤的違約金扣除,餘下的部分企業才可以要求他支付。

在勞動法裡是怎麼規定員工培訓的,發生糾紛時,該怎麼界定培訓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以下是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新《勞動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濫用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流動。新法施行後,員工可以主動離職,並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

即使公司自行規定違約金,法院今後也不會支援。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並約定了服務期限後,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

這裡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於培訓費用,普通、必要的職業培訓與專項技術培訓也不能混為一談,且應以實際為員工專項技術培訓所支出的費用來約定違約金數額。

因此,如果你所說的「員工培訓」如果是專項技術培訓的話就要承擔違約金。

新勞動法裡關於培訓的問題,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本人從事過此項工作。起重機和壓力容器,規定要持證上崗,這種培訓是由質監機構組織,企業出錢,全國通用的證件,屬於培訓。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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