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調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單位安排勞動者調休後,勞動者無權要求加班費。
2樓:張煒林律師
回答法定節假日安排調休是違法的,要按照勞動法算三倍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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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暮靄之名惋惜
1、調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准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並提前一週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享受。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後附有總經理批准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准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調休假可以累計,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多少期限內休完(如離職時仍沒休完,可以主張加班費)。調休天數不得大於加班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按事假處理。
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調休時,應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責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當出現的問題,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部門長附有連帶責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守則第4章第55條規定,「公司對於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為98%以上的員工,從第2年起給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後,工齡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數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過10天。」,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必須考慮所在部門客戶的需求及本部門的工作安排,提前一週向上司遞交申請,經上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享受。但同時,「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前後調整或對員工申請的休假天數進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對同一年度內的事假、病假,優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換。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計。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
對於當年應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員工,標準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倍計算。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
勞動法對公司調休是怎麼規定的?
4樓:隗梅蒲雪
我簡單說一下
1、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調休,只能結算加班費,無論哪種工時制度。
2、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
a:週末加班,可以用等時的工作日調休,但一般要在6個月內完成。(調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資計發加班費)
b:工作日加點,指的是8小時下班之後又留下來工作的,這個也不能調休,只能計算加班費(按最低1.5倍標準計發)
3、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無論週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點,都可以在週期內調休,只算最後一個總的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的,要算加班費,統一不得低於1.5倍標準。
4、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
以上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部門審批的。
5樓:田溫商煙
所謂調休,即調整休息日。也就是周
六、日上班,安排週一到週五的某兩天休息。
和調休有關的法律條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那麼我們可以這樣解讀:
1、週六、週日可以按排調整休息;安排調休後不用支付加班工資。不安排調休的,按平時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2、法定休假日不能安排調休,應當支付平時3倍的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安排調休工資怎麼計算
6樓:劃破天空的貓
法定節假日安排調休是違法的,要按照勞動法算三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7樓:張煒林律師
回答法定節假日安排調休是違法的,要按照勞動法算三倍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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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法定假日工資計算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
因此,對於國家的法定假日加班的勞動者可以獲得三倍的加班工資,並且是不能利用調休來進行處理,這也是很多用人單位的做法,希望勞動者要清楚這點,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被單位侵犯,損失的是自己。
9樓:姐妹食記
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需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
例: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
擴充套件資料:
節日調整:
根據公佈的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為11天;
二、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
元旦放假3天不變;
春節放假7天,放假時間為農曆正月初一到初七;
「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不變;
「十一」國慶節放假7天;
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3天(農曆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三、允許週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10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節假日上班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法定節日工作不允許調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允許調休,未調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其它時間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
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
《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計薪天數: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
」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23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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