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知道法也團隊
除非經過用人單位同意當日離職,否則勞動者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單位應該在15日內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轉移保險關係,同時結清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離職時工資什麼時候結清,但是根據各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員工離職時結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式。
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當天辭職是不能走的,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辭職當天就可以走麼
3樓:知道法也團隊
除非經過用人單位同意當日離職,否則勞動者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單位應該在15日內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轉移保險關係,同時結清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離職時工資什麼時候結清,但是根據各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員工離職時結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式。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當天辭職是不能走的,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想請問一下,就是我當天辭職,也交了書面辭職書,同樣是在當天被通知我明天來拿工資,(公司有口頭的
首先單位在入職一個月內不給勞動者籤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應從第二個月起到你離職時按雙倍工資支付給你。第二,辭職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只要你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如果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告知單位,如果轉正後辭職,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單位無權規定勞動者3個月內不得辭職,何況還要單方扣徐1600底...
我當天交的辭職書當天就批我走了現在說公司有明文規定要30天才能走不然工資減半怎麼辦
如果辭職書已經批准,公司不能減半扣除你的工資。即使你提出辭職書後當天內就走容,公司沒有批准,也不能隨意扣減你的工資,除非公司能證明你沒有提前30天辭職,導致造成公司直接損失,才可以向你主張賠償 或者從你工資里扣除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領導批准了,還需要辦理移交手續,各項移交都辦完了,才能辦理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 在辭職當天可以開出來嗎
可以,但是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是要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蓋章的,企業人事部門要跟勞動仲裁委員會經辦人員聯絡好。原則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可以辦理完離職手續當天開具的,但是用人單位推遲開具證明也沒有違法,在正式開具解除合同證明之前,只要你有考勤記錄證明有上班,用人單位都必須支付工資。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