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律師說
這個判決確實有值得商榷之處。如果判決已經生效,勞動者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第44條則規定了加班應支付多少報酬。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先徵得員工同意,並提供相應福利待遇,而不是提供了福利待遇,員工就必須加班。法官的說法明顯顛倒了法律上的邏輯順序。
2樓:匿名使用者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這四種情況下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我也看了你說的那個新聞,發現這件事情是不是一個客觀的加班問題,它是公司沒有續約合同,員工有脅迫意味的拒絕加班,最終導致公司承受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頭條上的新聞,如果不是官方的,肯定是斷章取義一定要看完整的新聞,前因後果都寫清楚的
不然很容易被自**文章左右
事實可能根本不是你想的那樣
4樓:蘇博洋
像這種情況很正常。這是因為員工的訴求與企業的需求產生矛盾,雖然說員工加班屬於自願,但私下都是以公司為主。而且員工在簽訂合同時候,裡面應該有條款就加班情況有描述。
就是當公司需要加班時,員工沒有特殊原因是不能拒絕的
5樓:叮噹當天靈靈
員工拒絕加班,被企業告到法院,被判賠償近2萬。這樣的判決合理嗎,判的合理,企業支付加班費的,負工應配合。
6樓:匿名使用者
從我們打工的角度來看,,確實有點不合理。。因為,為什麼一個工作單位就我一個人會做這個?你掙錢多了。
就不能給我多分點?但是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就覺得因為你讓我損失了。所以也要賠你很多錢,,
7樓:紫羅蘭傾情
這樣判決不合理,法院應該不會有拒絕加工而作出這樣判決。
8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評價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
9樓:遺忘記憶
「五一」假期,一則「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的新聞,讓很多網友炸了鍋。我們先來看看這件糾紛的來龍去脈。
兩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受損
法院判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
這件案件判決發生在2023年。今年4 月29日,江蘇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該院審理勞動爭議的5 起典型案例,這件「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的案件就在其中。
王某、李某系江蘇揚州某公司檢驗部主要檢驗人員,所有公司產品必須經過這兩個人的檢驗並加蓋檢驗章後方能出廠。
2023年5月13日(週日),王某、李某在明知當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產品的檢驗,公司將會面臨高額賠償的情況下,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與其二人續簽為由,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
該公司也因逾期交貨向客戶公司賠償違約金12 萬元。
2019 年,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承擔該12 萬元違約金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在明知公司不按時交貨面臨風險,依然拒絕加班,因此對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最終,結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即 18000 元。
負責審理此案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網友炸鍋:緊急任務時拒絕加班,
勞動者就要賠錢嗎?
「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崗位上,有些更是「被加班」。這一案件經**報道後,很多網友立刻炸鍋。經小編梳理,網友們關注的焦點有:
第一,有網友指出,「這個所謂的『必須加班的緊急情況』的判斷標準,既沒有寫明也沒有量化,標準完全是公司掌控的,以此來要挾員工加班,是不是太欺負人了?
」第二,有網友指出,「此案中,公司不能按時交貨,明明屬於經營者的風險,為什麼轉嫁於勞動者身上?」
第三,更有網友指出,「按照法官所說的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加班,那麼員工即將失業,是不是也可以算是緊急情況,而可以拒絕加班呢」?
還有更多網友們擔心,「有這件判決在先,是不是以後我連拒絕加班的權利都沒有了?沒有加班費也就罷了,難道不加班還要賠償公司嗎?
10樓:會飛的魚飛到你身邊
五一勞動節前夕,大家都沉浸在假期即將到來的喜悅中,而一則新聞卻寒了勞動人民的心:
揚州市某公司兩名質檢員,公司有緊急任務需要安排他們加班,但他們因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後再去加班,最後公司不同意續簽合同,他們倆也沒去加班。
因為他們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沒能按時交貨,造成了12萬元的經濟損失,法院一審判決兩人賠償公司損失的15%約1.8萬元。
這個判決一出,網友頓時炸鍋了,有網友說:「996沒被處罰,不加班先被處罰了。」
筆者認為,這個判決不太合理,其實應該承擔責任的是這家企業的管理人員,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該企業的損失源於管理人員未進行合理的人員排程。
一審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考慮到質檢員這個崗位的具體情況,在工廠做過的人都誰知道,質檢員並不是不是技術含量特別高的崗位,緊急情況下可以呼叫其他崗位人員來代替,企業不能調動其他崗位人員來頂替,只能說他們在管理上很失敗。
在很多公司,有緊急的檢驗任務時,生產管理人員和技術熟練的老員工都可以臨時被安排去做質檢員,此公司在質檢人員無法到位的情況下,應該調動其他人員來頂替,也不至於造成這麼大的損失。
所以,這個損失,該背鍋的應該是生產排程人員,如果僅僅因為員工不加班就造成了這麼大損失,那可見這家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有多差。
其次,管理人員未意識商業合同的風險,出了問題就推卸責任。
企業訂單未按時交貨造成損失12萬元,這個是企業在簽訂商業合同時應該承擔的風險條款,不能借此向員工追究賠償。
企業在與客戶簽訂商業合同時,總會有很多風險條款,例如不按時交貨要賠償多少錢、產品不合格要賠償多少錢,這些都是企業應該承擔的風險。
做生意有賺就有賠,如果都把責任推在員工頭上,那麼每家企業都聘請那麼多管理人員是做什麼的?這種時候管理人員就應該站在一線去協調,儘量去保證正常交貨,避免造成損失。如果出了問題就去找員工賠償,是明顯的推卸責任,請問企業管理的意義何在?
第三,員工不加班的根本原因在於雙方存在矛盾,管理者未能及時緩和矛盾。
按照**所說,因為雙方之前已經有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這方面的矛盾存在,員工心裡有意見才不去加班,而不是員工刻意不去加班的,公司的管理人員沒有采取正確的方法去緩和矛盾,這才是最大的問題所在,管理人員應該承擔主要的責任,而不是判決由員工來賠償。
個人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可以按照公司制度
11樓:打下大蝦的大俠
由於加班問題,衍生出來了一系列員工不滿的問題,就拿最近「拒絕加班被罰」來說,就引來了網友們的激烈爭論!
這件事的起因是這樣的:兩名員工合同即將到期,希望公司繼續簽約他們,所以在公司通知他們加班之後,拒絕加班,因為這一批貨必須由他們檢驗才能出廠,如果不檢驗公司將無法按期供貨,將會違約,所以這二人的拒絕加班行為導致了公司最後產生了一定損失。
正是由於二人拒絕加班的行為,導致工廠產生了一定的損失,所以公司才會向這兩名員工索賠。
這件事在小編看來,有一個疑問:
兩名員工既然想被公司繼續簽約,為何要拒絕公司加班的請求?想被簽約不是應該努力表現,讓公司看到自己願意為公司工作的決心嗎?拒絕加班,豈不是更會使公司厭惡自己,這與自己拒絕加班的「目的」明顯相悖,所以對員工拒絕加班的原因我有一些疑問,是不是有別的原因?
另外,網友們對於此事最大的爭論點在於:「緊急情況,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確實是啊!如何定義「緊急情況」呢?大多數人對「緊急情況」的概念都比較模糊,甚至是頭一次聽說!針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即使加班也需要協商。而這種因為強制加班造成公司損失的,不能算在員工頭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兩名員工當時拒絕加班提了一個理由,以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否則就不同意加班。
公司沒同意造成了損失,也算是雙方協商的問題。
關於加班費的問題,《勞動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很多公司目前仍有不按規定放假的。這種情況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需要員工與公司進行協商。但是就算是給予加班費,如果 員工拒絕加班,用人單位也是不能強迫的。
《勞動法》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很多的規定,當然也要根據不同企業與員工的協商,如果雙方同意,也是可以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員工也不是肆無忌憚的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如果在公司合理維權的範圍內,員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他們也是可以索賠的。
13樓:小波波
其實本案的重點就是合同當中寫明瞭必須要加班如果不加班的話,導致了企業的損失,會有要員工全權承擔。所以這也是一個霸王條款,其實我國的勞動法明確規定不能夠強制勞動者加班。除了特殊情況以外,比如說國家救急以及緊急救援等等。
而這種情況並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屬於企業緊急自行加班。其實法院還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進行執行的。但是其實但是其實很多其合法之間還是有商量的餘地的,但是很多的時候企業做的沒有人情味。
你都要開除人家了,還要人家加班,其實的確是沒有什麼太大的道理,從我們基本的角度來看員工是弱勢群體,如果這樣的案例如果成立的話,有更多的公司會讓員工簽訂這樣的合同,所以我覺得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們在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條款,這樣的公司沒有任何的大格局。千萬不要進,也祝願這樣的公司早日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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