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提出辭職,離職前倒休與年假沒休完的,怎麼向公司提出賠償

2022-03-21 06:13:35 字數 4668 閱讀 437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賠償。

是公司確定給你的最後工作日之前休不掉的,你可以要求結算工資。

年假會按照你服務的月份進行折算。按3倍日工資結算。

倒休在雙休日的按2倍日工資結算,平時加班按1.5倍日工資。

但你一旦提出,公司不是傻子,會給你安排一個合適的最後工作日,讓你休完在走人的。如果你堅持不休,一定要上班,就不是工作需要休不掉,而是你自己不肯休了。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倒休可以理解是員工在休息日上班後,單位沒有支付員工加班費,承諾員工在工作日時可安排休息的一種方法。年休假是屬於員工法定帶薪假期。員工在享受調休假和年休假沒有享受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報酬抵扣假期。

首先和單位協商,要求單位支付期間的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那麼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的。

2、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離職時調休沒有休息完,年假也沒有休息,可以按勞動法規定要求支付加倍薪資嗎?

4樓:叫啥真難想

一般來講,如果你提到這個問題了,單位一般會讓你休的,一般不會給你加班薪。舉例來說,你這周5離職到期,可能單位周4就和你解除了,然後告訴你工資算到周5。

你可以休的年假為:上年度對應工齡所對應的年假天數*本年度已出勤月份/12,小數點後面的不算。

5樓:簡簡單單

1、離職時調休沒有休息完,年假也沒有休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勞動仲裁是否可以將未休年假和加班形成的調休時間申請賠償?

6樓:荊萊

我認為,年假和加班調休時間,與經濟賠償是兩回事,不能互相折抵。

您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提出補發工資的仲裁請求,但是不能就年假調休等要求經濟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休假帶薪休假幹嘛拒絕

《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滿10休假5;已滿10滿20休假10;已滿20休假15 家定休假、休息計入休假假期

第四條 職工列情形享受休假:

()職工依享受寒暑假其休假數於休假數;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且單位按照規定扣工資;

(三)累計工作滿1滿10職工請病假累計2月;

(四)累計工作滿10滿20職工請病假累計3月;

(五)累計工作滿20職工請病假累計4月

主動提出辭職,怎麼向公司提出賠償?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倒休可以理解是員工在休息日上班後,單位沒有支付員工加班費,承諾員工在工作日時可安排休息的一種方法。年休假是屬於員工法定帶薪假期。員工在享受調休假和年休假沒有享受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報酬抵扣假期。

首先和單位協商,要求單位支付期間的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那麼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的。

2、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剩餘調休年休辭職時該如何結算

9樓:黑絲控

我公司週六和週日加班給職工算調休,如加一天班就算一天的調休假,如是在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如5.1和10.1加班一天就算年休假和調休假各一天,當月的加班未休完的不在當月結算,而是幾年一直累積在一塊,直到員工辭職時一起結算,加班後公司不強求員工休假,員工可在週一至週五要求休加班積累的休假資源,多數員工都沒有休完加班積累的假,有的員工幾年下來沒有休完的假一共有幾十上百天,現有員工辭職好象公司是把這些剩餘的假折算成 本員工的基本工資*(剩餘的假天數/22.

5)*(1-20%)給員工。(20%是交個稅)我司的這種做法請大家看看這是否合法,我個人認為有問題,因為週六和週日加班勞動法是要求接雙倍算的,而我公司只算一天,法定假日國家要求按3倍算而我公司只算了兩天,在最後結算時又得多扣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當月結算按現在的員工工資水平最多也只交5%的個稅。請大家看看剩餘假很多的員工如果要辭職應該怎麼維權。謝謝!

員工辭職後沒有用完的調休怎麼處理

10樓:qq的勾k先生

任何時候的加班都屬於額外勞動,不能調休時,需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適用調休,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雙方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勞動合同解除。 尚未調休的加班時間,可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與公司協商處理方式,要麼予以調休,要麼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離職時,公休調休年假,工資怎麼算?

11樓:廣州民商律師

應該按照公休假支付你的實際工資,即按照平時工資的300%支付你的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扣兩天工資,1天有薪假。

13樓:簡簡單單

1、離職時,公休調休年假,調休年假期間,用人單位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待遇的。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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