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2022-04-03 00:24:38 字數 4852 閱讀 4194

1樓:鑽誠投資擔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原因如下: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2、依據***頒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2023年4月15日,住建部出新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律不得高於12%,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

2樓:阿丶羞

回答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會被責令限期繳存。

提問我在公司工作12多解除勞動關係了要怎麼把錢要回來回答可以告他,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還是建議你們協商解決哦

提問單位不給

回答可以通過住房管理中心進行投訴處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問能受理嗎,我工作12年能都要回來嗎

回答可以先試試哦,這個誰也不能保證哦。

提問不用仲裁是吧,直接找住房管理處投訴就行嗎回答公司不繳納公積金,不在勞動仲裁業務範圍,對應的正確的部門是區級以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他們才有權利責令限期辦理催繳罰款。

提問我已解除勞動關係了還能給補交上嗎,如果能這12年的全給交嗎回答不太好追回了,還是先詢問下住房管理處吧。

更多10條

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條例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積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4樓:夢裝修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由此可知,住房公積金乃是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然而它不是勞動福利,而是住房福利。凡條例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強制性的規定。

拓展知識:

單位辦理公積金流程如下:

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併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住房公積金繳存辦理: 住房公積金繳存是採取單位按月匯繳的方式進行的。繳存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應繳的部分,需在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辦理匯繳業務。

單位首次和以後各月匯繳住房公積金時,均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轉賬支票或現金繳款單,其他**均為附件,應根據情況分別填寫。

5樓:鑽誠投資擔保****

是的,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補繳未繳、少繳的社保費以外,罰款數額也非常大。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任相對減少,只要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滯納金的責任不算很重。

但相對於正常繳費來說,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社會保險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還主要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持續的,應當連續進行查處。如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用人單位均存在少繳社會保險費行為,只查處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少繳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6樓:鑽誠投資擔保****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儲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到永久

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卻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入職之日起30日內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所以住房公積金也應當是強制繳納的。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2023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審議。《條例》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8樓:愛喝粥

根據單位 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辦理。

1、根據*** 釋出的《住房公 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一旦用人單位 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必須至其公積金管理部櫃面或通過公積金單位系統為其繳存公積金」。

2、在試工階段,基於僱傭雙方有選擇或不選擇對方的權利。所以職工在試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繳存公積金,但是一旦雙方達成僱傭關係且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試用期間的公積金必須用補繳方式補上。

3、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的工資收入略低(是基本工資的70%)。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的次月,則調整到全額工資。但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工資調整全額,但是其試用期間繳存的公積金基數是不改變的,其只有在公積金基數調整的時候,根據其實際工資基數進行調整。

4、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定每年7月1日。因此公積金年度與自然年度又不同,例如2023年度是從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所以,職工試用期間的繳存基數需要到新年度7月1日才能調整。

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在職職工(單位)以工資為基數並按比例交納的住房公共積累**。具有強制性、福利性、保障性、互助性的性質。交納的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其他任何人無權動用。

公積金的主要用途是: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補貼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房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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