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轉正後簽了三年合同,保密競業協議和放棄公考的承諾書,也接受了培訓。但是想提前離職需要付違約金嗎

2022-04-03 00:10:16 字數 6070 閱讀 9060

1樓:王元頁

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單位違約金

而且入職單位不能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要求,否則還要賠償單位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

勞動合同上 好像可以有說提前離職的事情吧。提前跟領導說下,問問啊

離職需要補籤勞動合同嗎?

3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一個疑問,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首先,補籤勞動合同

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籤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訂立勞動合同。

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範。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籤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愛穿拖鞋

可以補籤

,同時你也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

資。但是補簽了之後,對於你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因為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籤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樓:彭清君

公司這樣做法,是怕你去勞動局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你不補籤勞動合同,而是離職後去以此理由告公司,可以得到雙倍賠償。即5*2=10個月工資。

主動權在你本人手上,看你補不補簽了。

我個人建議,如果公司對你平時不錯,領導也好,就算了。畢竟職業生涯剛開始,在勞動局榜上有名也不是好事,雖然不是你的錯。別的企業知道這個訊息也不會錄用這樣的員工。

6樓:匿名使用者

籤不籤都可以

單位補合同,一般怕你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沒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單位補籤合同,這樣至少你仲裁要求雙倍工資很困難《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建議補籤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協議是為了建立雙方勞動關係,離職申請單是為了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兩者屬於不同法律性質的文書,所以如果你們以後要離職是需要填寫離職申請單的

離職後單位要收回勞動合同這樣合法嗎?

9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0樓:day忘不掉的痛

勞動者擁有的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本人,單位不需要也不得收回,不管勞動者是在職還是離職。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應當開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具有證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專門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但是簽訂協議也可以。

11樓:匿名使用者

收回去是不是放在你檔案裡,一般檔案裡留一份合同,問一下單位

12樓:上海賈曉慧律師

這個是不合法的。雙方都應留有憑證。

13樓:

廣東胡律師:

不違法,離職後你與此單位就沒有了勞動關係,單位收回你的勞動合同很正常。

1、是否合法能否說明具體原因。---- 你們解除了勞動合同,此勞動合同在你離職日就已經作廢。

2、如果在合同中籤有競業保密協議,我把合同交回去,作為勞動者手上沒有證據,如果我履行了協議單位不給補償金,我怎麼主張我的權利。 還有就是關於補償金單位是一次性付給我,還是按月支付。----你有能夠證明你們之間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就可以主張要求單位賠償,單位必須得出示勞動合同,否則就按未籤勞動合同處理,他還得支付你雙倍工資。

14樓:中顧網鮑毅律師

你好建議你登入中顧網 百名律師將為你提供專業服務

辭職後勞動合同要交回公司嗎?

15樓:善人吉哈諾

勞動合同在離職時不需要上交公司。

如有必要可暫交由公司人事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在勞動合同上加蓋作廢章。但是最終勞動者本人必須持有一份,並且用人單位自己那一份必須留存二年備查。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

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16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公司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本來就是勞動者和公司各執一份的,公司無權要求您交還勞動合同。

另外,公司必須給您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如果公司不繳納,您可以投訴舉報的。

17樓:手機使用者

解除勞動關係後,按法律規定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即工作和物品的移交,交接完後單位應當結算工資。

勞動合同屬於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即使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意味勞動合同即失去效力,同時合同是雙方應持有的,員工有權繼續持有,沒有必要交還原單位!

18樓:濤聲海韻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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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修訂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