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辭職,一般來說不用承擔違約金(參見第二十
二、第二十
三、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時間要求,沒有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發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程式應符合四十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啦,提早一個月跟用人單位提呈就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提出申請。
簽了一年的合同,如果我做了幾個月不做,可以辦辭職嗎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是允許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我簽了5年的合同,期間我不想幹了,可以辭職嗎?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6樓:米蘭加油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是有權利辭職的,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就按照37條規定,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答:《勞動合同法》對於違約金的規定有很明確的答覆,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2條指的是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跟公司簽了三年合同,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我現在想辭職提前一個月說可以嗎?公司有權力不讓我辭職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得提前一個月打報告,但是如果得不到公司的同意的話得付出違約代價。現在的老闆都黑的很,臨走一般都會被宰一刀
8樓:律師萬贏
可以辭職,但是合同期內因為你個人原因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同意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即使單位不同意,30天后,勞動關係自動解除。
單位沒有權利不讓你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中國勞動合同法
你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就可以辭職,不用公司批准,但注意要書面通知,不是口頭通知。
公司可以與你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只能有兩種:
1、公司為你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的前提下,可以約定服務期,並可約定你違反服務期條款應承擔違約金;
2、公司建立了保密制度的前提下,與你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你離職後,如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應承擔違約金。
如不符合上面的條件,約定的違約金是無效的,如符合,則有可能會承擔,請自己對照。
在你履行了自己義務的前提下,單位無故阻撓你辭職,或不辦理相關辭職手續,或讓你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違約金,你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和公司簽了合同3年|想中途辭職可以嗎? 200
10樓:
您好:一、可以中途辭職,以下是幾種辭職的方法:
1、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7條)
2、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
3、如果用人單位有相關違法法律的情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如:未繳納社會保險、未支付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法)38條 有詳細的規定)
4、如果還在「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二、用人單位可能會讓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如果以上面所說的第1種情況(提前30日)辭職的,那麼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相關的「服務期條款」那麼您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注意: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僅包括「服務期」及「競業限制」。
# 服務期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法》
第22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25條 除「服務期違約責任」和「競業限制違約責任」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關於經濟補償金
如果以第3種方法(用人單位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要求其補繳相關未繳經費。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1樓:
可以。並且不需要賠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當初有沒約定過試用期,如果一個月是試用期的話,完全不用負法律責任的。二看有沒有簽訂過合同,不是那張**,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局備案的那種合同,你看到的**可能只是公司的規定而已。如果沒簽訂合同,那公司就是違法了,你反過來可以告他。
三,無論是否簽訂了合同,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參考資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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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修訂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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