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居間協議,居間人是否可以是個人

2022-06-28 02:21:33 字數 5100 閱讀 9340

1樓:小瓶屬

居間人可以是個人。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絡的中間人。**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一、居間人的權利: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託人。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向委託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和盡力義務

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

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資訊如實告知委託人;

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到委託人的利益;

再次,居間人對於所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託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擴充套件資料:

居間人不能從事的活動

1、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者沒有訂約能力的委託人,不得接受委託,為其從事居間活動。

2、不得洩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會得知委託人的商業祕密。

如委託人的資信情況,供貨及銷售情況,客戶的分佈情況等,居間人無論是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或者是在居間行為結束後,都不得向外洩露有關情況,更不允許將這些情況洩露給當事人的競爭對手,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義務,如果委託人指示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名稱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間人就負有相應的隱名義務。

否則,居間人應向作出該指示的委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的此項義務,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前的義務,委託人與訂立合同時,雙方姓名、名稱已經公開,居間人為委託人隱名的義務即告消失。

2樓:孫超

當然可以了,對於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合同法沒有予以具體規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都可從事居間活動?應否對從事居間活動的主體進行必要的限制呢?

對此問題,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賦予經批准可以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才能准許從事這項活動,以利於加強監督和管理,規範居間活動市場秩序;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應當允許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權從事居間活動。

我們認為,應當把居間區分成兩種情況:(1)對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公民作為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民間生活中的確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積極意義,而法律又無法從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導和規範。因此,對這類居間活動,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制度的基本原則,就要予以認定,而不能強求居間人具有經過法定程式核准的特定的主體身份。

(2)對從事某些特定領域的以法人或社會組織為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要予以限制和規範,要求居間人必須具有經過法定核准的特定主體資格,否則就不予認定和保護。把居間活動劃分成公民之間的民間居間和法人的居間,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制度的規定的,是切實可行的。

3樓:美爾雅**

可以。目前簽訂居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個人居間,另一種是法人居間。

居間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麼,需要注意什麼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居間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

簽訂居間合同應主注意:

1、保密約定。如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

2、居間合同支付條件。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我與居間人沒有簽訂任何居間協議 如果我被騙 居間人是否有部分責任? 200

5樓:會計稅法達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回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答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業務介紹收取介紹費還算比較普遍,g女士與你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也談不上是你的居間人,至於他和中介之間是否簽訂協議,根據你提供情況也不得而知,

你要求g女士承擔責任得前提是她與中介之間有無惡意串通,這一切還有待刑事案件的責任認定,但你把首付款和中介費都交給g女士說明你缺乏起碼得風險意識,也太輕信人了,

所以目前啊,你最好先報案,再向人民法院同時起訴中介和g女士,要求其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因為詐騙罪一般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民事案件如果牽涉刑事案件,再刑事案件未定性之前,很難審理民事案件。

6樓:踏理尋法

比較麻煩。當然了,最有策略當然是把g連同中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最終g是否承擔責任,有太多不確定因素。

不過,因為涉及到刑事案件,估計民事訴訟沒法進行。最好等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再起訴。

7樓:陝西李桂娟律師

中間人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8樓:扛火箭筒的八戒

趕緊報案吧,明顯的詐騙罪,至於你說的居間人並不算居間人,促成你跟賣房人籤合同的中介才是居間人,除非她明知對方是**,否則你沒法找她追償。

融資居間合同酬金過高受法律保護嗎?自然人可以是居間人嗎?

9樓:樂觀的

融資居間合同,也屬於居間合同的一種,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關於居間收費法律無統一標準,各個部門或者**存在著針對本行業的居間收費標準

首先,居間人可以是自然人(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可行);

其次,居間人的酬金是可以自行約定的。不違反法律。

第三,居間人必須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相關的事項,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而只要居間人沒有實施惡意隱瞞或虛構事實的行為,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10樓:

10%的服務費?太牛逼了,一般就是2.3個點。

無資質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工程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法律中並無對居間人的限制要求,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居間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的資質,只要該工程居間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自然人所簽訂的工程居間合同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12樓:匿名使用者

居間合同涉及到居間人之間利益分配,法院怎麼裁決?問題補充:在此居間合同中涉及兩個居間人,居間人回報是整個工程款的百分之五,我們是居間人之一,承擔整個工程承包、包括中標;之前我們承諾給提供找施工對方(也是居間合同涉及到的居間人之一)百分之一回報,但當時沒有籤補充協議。

在施工方拿到工程專案後,不承認此居間合同,經過我方(負責整個工程承包居間人)長達2年法律訴訟,開銷都有我方承擔,最後贏得訴訟。擔當執行過程中,找工隊一方違背當時約定,在長達2年訴訟中沒有投資一分錢的情況下,要求拿到整個居間合同涉及金額一半,由於居間人間沒有達成協議,一直沒有到法院執行,不知道則麼解決。懇請律師想想辦法!

謝謝問題補充:...

一個4000萬的專案,3個人合夥(居間人)拿下這個專案之前,3人之間簽訂一個協議怎麼寫, 35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建議直接找律師擬定協議的。

14樓:sunny水澈冰清

4000萬的專案請不起律師???

個人居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5樓:

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雙方之間的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合同法》確立了居間合同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

居間人需要資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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