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外地培訓期間擅自離職,後返回索要回程路費。公司不於提供是否合理

2022-07-21 05:01:53 字數 5736 閱讀 3130

1樓:正氣長春

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培訓所需要的路費,而不是其它行為的路費,因此,該人擅自離職,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支付路費,並可以要求賠償培訓已支付的各項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提供返程路費,但是也可以對擅自離職按曠工進行扣罰。

3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費是公司支付的,不能剋扣員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4樓:阿牛

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理當辭退!路費沒有必要給的!任務沒有完成,怎麼可能還管這個那個的!

員工擅自離職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5樓:鈔成勢瑞

按《勞動法》員工離職公司辭退都必須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和通知,但是即使沒有提出你也不能扣人家的工資,但是你們可以要求他們承擔他們擅自離職而造成的公司損失,必須要有證明,在員工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去對方公司上放時,也可以要求對方公司賠償損失。

6樓:法律快車

對於員工離職,一定要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以避免以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再就是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企業職工的獎懲,應當嚴格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有關法定程式,遵循對企業職工負責的原則。

7樓:橘子不如橙子

公司如果有相關規章制度,按規定罰則處理,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若公司出錢讓員工參加培訓,培訓結束後取得的證書可否存放公司,且規定該員工在多少個月內不得擅自離職?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這樣做的權利,只是因為公司出錢外派員工培訓,這個是培訓費就是成本,所以公司儲存培訓相關證書,並約定培訓服務協議,目的也是為了防止員工服務期內兌現培訓產生績效帶來的收益未能抵過培訓費成本,就離開公司,這個對於公司而言就是損失。

所以在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限,並要求員工不得擅自離職也是允許的,而具體培訓期限有多久,這個要視培訓費用的多少,一般如2w的~~為3年--5年。而假如服務期內員工擅自離職的,是需要承擔培訓違約費用的,這個在培訓協議中也肯定會約定到的。

這個在勞動法中並未有相關完全的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的,因為我們公司也是這樣做的,

服務期限根據金額多少而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查書中。。。。。。。。

擅自離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麼?

11樓:海懿戎壽

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但是提醒你,這裡的舉證問題是個大難題。

造成多大的損失?什麼樣子的損失?

我遇到過這樣的案子,很難舉證。

太多了員工賠不起,太少了不夠那個麻煩。

12樓:生命河流

勞動法規定,職工辭職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且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你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辭職不就行了嘛!

13樓:永遠年輕

除非是公司花很多錢培訓 或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 或是掌握本企業核心技術的專業人才 合同期未滿需要對公司補償違約金 普通工人要辭職 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或書面辭職報告 都是合法的 單位必須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不需要賠償 你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申請仲裁 很省事的 別怕

14樓:天寶少爺

不用管它,

你走的時候必須在一個月後,對了,你看看公司職工手冊上,你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

還有你的人事關係是不是在單位了,如果不在,就走人

15樓:恐懼魔王

如果你的公司堅持賠償或者說履行合同,你都得負責的,畢竟你有合同在身。

16樓:京朝大尉

直接走人,沒有什麼的,不會起訴你,你也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

青島王律師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像你這樣的情況《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說要賠償。

18樓:四哥有法說

如果公司沒有出資對你進行技術培訓約定有服務期,沒有約定競業協議的,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公司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新《勞動法》下,面對員工隨意辭職,如何減少企業損失?

19樓:寶瓶哦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信。職工如果不提前辭職,企業可以認定其是擅自離職,可以按曠工處理,而不是辭職。不需支付賠償金。

如果事先有簽訂如培訓進修等保底工作時長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賠償。由此可見,對於員工辭職這塊兒,企業是處於被動地位的,因此要事先做好預防準備,將損失降到最低。具體可參考如下;

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可以事先做好離職情況摸底,對有辭職想法的人員做一個統計,分清哪些是態度堅決要走的,哪些是有緩和期的。這個可以從本人和同事中得出具體資訊。

對於態度堅決要走的,則應該馬上部署做好人員補充工作,以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人員補充可以從儲備人員中開展也可以馬上開展招聘活動。

對於有緩和期的,應該做好各種調查工作,清楚明白辭職的原因是什麼,根據員工的實際需要和單位的具體情況,儘量滿足員工需求,減少人員流失。如果不能滿足需求參考第三點做好準備。

20樓:

不教企業如何對付員工。

員工已經是弱者,看看世界範圍內的其他國家勞動者的薪酬、勞動者權利吧!

老闆們已經賺得盆滿鍋滿,還花心思如何掌控員工,想留住人,最好的辦法是加工資、把員工真正當成企業的最大資源、人性管理。在這樣的企業文化下,沒誰願意走。

勞動者水平提高了,給的薪水不符合其實際能力,自然跳槽,天經地義。

給勞動者培訓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之一,也是企業從自身利益的考量,不可以再要求員工承擔無理的額外責任(花錢到企業外接受專業的技能培訓除外)。

21樓:匿名使用者

1 勞動法有規定 如果員工不是符合程式離職的話 公司可以向員工要求培訓等費用的 本身企業不用先扣除這筆費用

2 對於勞動糾紛來說 必須先經過的一個程式就是仲裁 不能直接訴訟 就看他的離職是否符合規定就可以了

3 勞動法上的兩個的法律地位是相等的 如果員工在未滿一個月前離職的話 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他也是要賠償的

4 對於違反公司章程的員工 公司可以辭退不用賠償

2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此方式違法

2、你這個說法是錯誤的,規避的方法有很多,難道不違法就100%倒閉嗎?

3、保護雙方利益,只不過企業一般是強勢的一方,勞動者侵害企業權益的概率比較小

4、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該員工賠償,關鍵是完善你們企業的相關制度!

我可以幫助你完善規章制度

23樓:匿名使用者

1、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在依法處理了合同違法問題的情況下,企業的利益也可以得以保證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損壞企業利益的可按以上規定處理。

4、對於違反公司章程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該員工賠償。

公司員工擅自離職怎麼處理?

2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員工擅自離職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違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進行賠償,但不得扣工資。如果勞動者已經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的,不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禁止扣工資的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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