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強哥講述的事
沒有履行合同通常構成違約,一般對方會依約定或法定追究違約責任。供你參考。
2樓:最倒黴的
可能構成合同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簽了合同但對方沒有其履行義務,該怎麼辦
3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如果雙方都沒有履行好自己相應的責任,雙方可以協商來廢除這個合同。要看具體合同條款判斷,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一般簽訂之日起生效。
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後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不履行有免責事由,會構成違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旦合同到達終止時間,可以自然終止,但一般不影響違約責任的追究。
如果是同時履行,雙方都沒有履行,可能導致雙方違約,按照違約條款確認各自的違約責任(違約條款不一定是對等的,而且很可能違約計算標準也不相似)。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4樓:專注法律研究學習
你好,可以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由於沒有簽訂合同,公司沒有履行義務,應當怎麼做?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到期,但義務沒有履行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產生糾紛,首先是協商,你明天可以直接去對方那兒要求對方按合同履行合同,合同協商的結果可能有二種,一是雙方達成協議,對方履行合同或者你同意對方適當延期履行合同,那麼事情就解決了;第二 種是對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那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
協商不成,那就需要調解。如果合同約定了第三方進行調解,那就找第三方,如果沒有約定,那你可以找消費者協會或者工商行政部門投訴,要求主管部門介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請**介入,增加地方的壓力促成事情早日解決;
如果主管部門介入仍然無法解決,那隻能走法律渠道了,找律師諮詢向合同約定的法院起訴。起訴時要注意收集證據,這關係你的切身利益。
附帶說以下,你應當儲存好各種交涉的記錄,包括qq聊天記錄、**錄音、到對方那兒的洽談錄音或錄影、對方承諾的記錄(最好是錄音、錄影和書面保證等)合同約定、付款憑證、發票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你的主張權利會比較有利。
7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 一般協商都行的 畢竟對方沒履行完義務 ,協商不成在用法律手段!
8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9樓:張燦輝律師
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我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由於對方沒有完全履行義務,而合同期限是一年,那我有權解除與對方的合同關係嗎
10樓:吳欽霞律師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解除的話,需要符合94條的規定才能解除。
11樓:南京章律師
義務履行有瑕疵,不能撤銷,或者解除,只能要求賠償。
12樓:浪花飛飛
具體還要看你與對方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的,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並告知如其不履行合同的,你就解除合同,如果對方明確表示拒不履行的,你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所以,最好發個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給他,限期其履行,在通知中說明其不履行合同的後果,必須將書面解除合同通知送達對方,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對方拒絕履行或者是不作表示的,期滿後,你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確認解除合同。
13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屬於對方的違約 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對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話 我有權終止合同嗎?
14樓:幸運的紅薯猛獸
這樣分情況而論。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話可以依照《合同法》行使抗辯權,即你可以拒絕履你的合同義務。當然,如果對方是履行了義務而沒有完全履行的話你也不能完全拒絕。
舉例說就是你和對方簽訂10萬元買10噸貨物的合同,如果他只給了你5噸貨物,你能拒絕付款的範圍也只有5萬。
至於說你說的終止合同,是解除的意思麼?如果是解除的意思的話要出現以下這些情況之一才可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滿意請採納,如有疑問請追問!謝謝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若對方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你是有權終止合同的。先書面通知對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保留證據。要終止合同的話,最好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併。
16樓:在妙道山敲**的尼莫
你可以起訴他!最終終止合同!不要自己擅自終止!否則對自己不利!希望對你有幫助!要好憑阿!謝謝
1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是他違約在先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嗎
18樓:濤聲海韻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義務履行競業禁止,即使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保密協議,也沒有義務履行競業禁止。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9樓:匿名使用者
將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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