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單位因經營原因需要暫時停產放假的,前兩個月應當支付正常工資,第三個月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出具書面的證明,只有簡訊通知而不書面證明,是不合法,勞動者可以拒絕,並向勞動機關投訴。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么么答疑老師
事假休息三個月勞動合同解除可能性較大,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看你是否在試用期以及試用期合同、公司規章制度對此行為的相關規定了。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會導致勞動合同不再約束勞資雙方。所以自己一定要注意。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也說明,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解除條件,仍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雖然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適用限度之內,通過合法程式間接達到約定解除條件的管理目的。
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有著具體的違規行為,所以即使自己事假三個月,只要自己的理由合理就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會存在一些直接的關聯,否則所屬企業是無法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樓:
不會自動解除。單位因經營原因需要暫時停產放假的,前兩個月應當支付正常工資,第三個月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的80%
4樓:張珂律師
公司放假三個月勞動合同不會自動解除的。
法律分析單位因經營原因需要暫時停產放假的,前兩個月應當支付正常工資,第三個月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的80%放假期間,公司如果不支付最低保障工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的。法律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都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符合條件即可算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蓋普希金
不會自動解除的。而且放假期間,公司如果不支付最低保障工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的。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都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公司停工放假期間員工找到新工作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嗎?
6樓:李豔超律師
不會自動解除,如有雙份合同給原工作單位造成損失的,原單位可要求員工賠償。
既然已經找到新工作,應主動與原單位協商解除原勞動合同。
7樓:
不會,需要去原公司辦理離職。
公司停工放假4個月,請問我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規定: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者,就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如果單位發放的工資低於上述標準的,你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江蘇省的規定,如果你是其他省份的,可以查當地的具體規定,相信不會有太大的出入。
企業員工待崗3個月,企業是否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9樓:w_左右舷
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承擔法律勞動責任。
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的勞動者待崗,放假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依法發放放假工資。二是如果勞動者無過錯,且不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意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三是如果勞動者有過錯,如消極待崗三個月,符合「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等情況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主要如下:
1、雙方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勞動者是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裡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卓行天下
待崗期間,企業有義務告知勞動者什麼時候恢復崗位,並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各省工資支付條例及勞動合同法。
11樓:微風
企業員工待崗3個月,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放假工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終止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依法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了還要上班月,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了還要上班一個月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沒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讓勞動者離職。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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