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工傷的停工留薪期?

2022-11-18 01:25:51 字數 5567 閱讀 9249

1樓:北京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停工是指,停止工作,留薪是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按**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和當地勞動部門《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樓:【眾神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的不良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憶確認並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滿應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按照傷殘等級發給待遇。如該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抬療,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為民@為民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4樓:匿名使用者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什麼是工傷停工留薪期

5樓:北京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6樓: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的不良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憶確認並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滿應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按照傷殘等級發給待遇。如該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抬療,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為民@為民《正》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如何確定工傷的停工留薪期?

7樓:北京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傷情穩定後會及時去做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能夠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作出後及時恢復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並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本案的這種情形: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並能夠正常工作,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鑑定,等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

因此,勞資雙方往往產生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結束。由於對於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並不明晰,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可簡稱為「鑑定截止論」。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於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9樓:如一

對於「停工留薪期」,在《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3條中有如下描述:「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對於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界定和具體待遇,並沒有作出明確界定。

停工留薪期時長由誰決定

正確判斷停工留薪的結束時間是準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關鍵。實踐中對停工留薪期結束時間的認定有不同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

其一,將工傷職工傷愈時間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其二,將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即建議休息**的最後一天,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其三,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或送達當事人的時間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第一種觀點的「傷愈時間」難以確定,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第三種意見簡單地將對傷情的判斷時間等同於鑑定結論作出的時間,混淆了概念。

傷情**程度是客觀事實,而鑑定結論的作出則帶有人為因素。將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程式的時間計入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可能會造成因為人為拉長或者縮短等級鑑定的時間而影響享受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

應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病情來確定其應享受多長時間的停工留薪期,具體程式是由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提出意見,出具相關證明,並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另外,將判斷停工留薪期有無及其長短的傷情、病情界定在「相對穩定」比較合適。許多地方的社會保障機構均制定有《停工留薪期目錄》,均是按照相應病情結合醫療實踐確定的**各類傷病一般所需的時間和期限。

如於2023年8月實施的《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就是將工傷職工所受傷害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方式列出,分別建議停工留薪期。

因為職工所受的傷害無法一一窮盡,所以又在第5條規定:「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治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因此,法院在審理由於停工留薪期待遇爭議而引發的案件時,應以**工傷的醫院的意見為基礎,並參考當地社會保障機構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目錄》,以此來確定勞動者應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10樓:百分之百優質

這個的話,你可以找相應專門弄這個的人幫忙一下,一般的話需要做一個專門的鑑定才可以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新發行的**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

****圖

(一)諮詢與管理

股份****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23年新公司法規定:****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均取消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註冊制和核準制。

註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發行本身以及同**發行有關的一切資訊,並要求所提供的資訊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於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發行者公佈的所有資訊,以及能否根據這些資訊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核准制:又稱特許制,是發行者在發行新**之前,不僅要公開有關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實質條件,如發行者所經營事業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者是否具備償債能力等,**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干預發行行為。

2. 選定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

3. 準備招股說明書。

4.發行定價。

(二)認購與銷售

具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包銷2.代銷3.備用包銷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的場所。這一市場為**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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