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法的廠暑假工會比普工工資低嗎

2023-02-01 13:30:40 字數 6057 閱讀 3662

1樓:微風

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暑假工會比普工工資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樓:戴醉巧

首先,確定暑期工是以什麼方式進廠的,如果是以實習生的話,工資會比正常普工低的,如果是正常的話,則和普通工人工資是一樣的,

因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不過據我所知的話,暑假工基本都是已實習生名義上崗的,所以工資低一點是正常的。具體還是看以哪種形式上崗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在勞動法保障下,暑假工最低工資是多小?加班費每個小時又是多小的?

3樓:藍色夏威夷

哪要看你是**的,每個市都不一樣.廣州來說就900多元.

4樓:思念從未忘懷

那要看年齡、工作能力。地區了

按勞動法普工兩班倒一般一個月能有多少工資

5樓:開飛機的l舒克

工資高低和工作時間沒有太多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工資報酬與用人單位參照本地區同崗位職工工資水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

用人單位工資分配辦法,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依法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不同經濟水平地區,不同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勞動者個人工資,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參照當地同崗位工種工資水平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確定。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法。暑假工的工資該怎樣算?多少錢一個小時。

7樓:裴蓁律師

按日計算與小時工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報酬計價體系,

前者不包括法定五險一金,後者包含其中保障金在內

8樓:戒酒的李白

完全是合同約定,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計件工資比按勞動法的工資低可以找工廠嗎,進廠時沒有說工資是計件的

9樓:我的勞動法顧問

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補足。

勞動法適用於暑假工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暑假工,只是一個臨時的工作,不適用於勞動法,所籤的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還是全日制學校的學生,尚未畢業,那麼還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不適用於勞動法的。

當然目前不少地方也有突破,認為屬於勞動關係,並適用勞動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你的報名表有什麼內容。另外,你是在校大學生嗎?如果是,則你和工廠不形成勞動關係,不使用勞動法,不過可以適用當地關於高校畢業生實習方面的相關規定。

如果不是,則你和工廠形成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如果工廠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在勞動報酬方面可以要求廠房給予該廠同崗位職工相同或差別不大的待遇。

13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勞動法》是適用於年滿16週歲以上的自然人。

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相關法律:

1,《勞動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年齡。

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4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於所以中國公民,簽約即有效

15樓:帝國づ月長石

暑期工關鍵是看你目前的身份狀態及對方用工機制第一:一般勞動者,年滿16週歲以上,具備法定一般勞動者身份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用工單位招募短期的臨時性崗位,採取靈活就業的,也應當遵照勞動合同法關於靈活就業的相關規定

第三:勞動者一方為全日制在校生,利用暑期打工的,目前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雙方可視為建立一個勞務協議,雙方應當就工作時間,待遇,雙方權利和義務等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協議,但這種情況確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但是適用於勞動法部分條款及合同法)

暑假工和臨時工是一樣的嗎?在《新勞動法》中,

16樓:匿名使用者

暑假工和臨時工是一樣的,因為你是屬於臨時的工作.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諮詢.

1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糾正一下你,目前《勞動法》沒有修訂,所以沒有新《勞動法》,你說的是《勞動合同法》。首先你要確認自己和用人單位的關係是否屬於勞動關係(非勞務、僱傭關係),如屬勞動關係,則你的權利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經濟法律的保護。非勞動關係可以民法進行權利保障。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和用人單位簽署短期勞動合同。

什麼時候坑爹的暑假工不會被壓工資(不滿三月壓10天工資),這符合勞動法嗎?暑假工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20

19樓:深圳張勇律師

1。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拖欠您的工資。

2.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站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2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合理,但暑期工就意味這你是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的,所以不能從勞動法的角度維權。很簡單跟單位說如果堅持違規操作就會向****。

我打暑假工扣工資 40

21樓:紫色夢幻簡愛

1)如責任清楚,且該員工負有完全責任,可依物品現值(即原價-折舊)賠償;

2)如責任不清楚,需要相關部門認定責任;

3)物品價值較小,可要求一定性支付;

4)如無賠償能力,則可每月扣除其20%薪水,直至償付完畢;

以下為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發[1994]489號第16條規定的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工資額的20%。

如果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這種情況的賠償條款,則公司有權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來賠償公司的損失,但不能超出勞動者工資的20%。如果扣除工資的比例超過了這個數字,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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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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