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剛回答一個這樣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寫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就算寫不同意也行。保留這個證據,30天后就可以離職
不管他批不批辭職,就可以正常離職了,要是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局告他。
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籤合同的,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
2樓:甫利珠
提前一個月寫正式辭職書,不要中是口頭說,一個月到期後到公司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給辦理,就去當地勞動局投訴!
3樓:金融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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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根據您提供的這種情況,如果您這邊辭職,工廠不給辭工單,這種情況下直接到你們當地的勞動局去進行舉報就可以,因為這個你辭職了之後是必須要給你的,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工廠,也是歸勞動局管理的,
提問我提前一個月是要辭工,但拉長不給走怎麼辦回答您好,根據您提供的這種情況,您這邊直接可以走就可以了,這種情況他們**沒有辦法,並且要給你支付工資,如果不給你支付工資,直接向勞動局進行舉報就可以
提問哦,但他沒有給辭工單可以直接走嗎
回答您好,可以啊,你只要提前一個月了就可以,並且他還要給你支付工資提問哦
謝謝更多5條
我要辭職,可廠裡不給辭職書,我要怎麼辦
4樓:清晨副卷
想要辭職,自己寫好辭職報告交給單位的人事部門,不管能否批准,再工作三十日後即可離開。如果單位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到勞動部門去投訴。
5樓:
勞動法只要求通知單位,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這是工容易忽視的一點,「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資訊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時間到就可以走
要能證明自己辭職。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於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所以員工需要能夠證明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
「辭職通知」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爺們一樣活著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我要辭職 廠裡不給辭職 我怎麼辦?
7樓:
站起來就走!
大不了最後那點工資不要了!!為了自己的前途重要!!
如果他們強制「扣留」你或扣押你的證件!你打110就行了!
我要辭職工廠裡不批怎麼辦?
8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 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樓:麗江江湖旅行
1,兩種方式勞動者正常辭職:
一,建議終止根據第37條,這是在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無單位的批准勞動合同的規定。然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賠償;
二,勞動合同按照第38條的規定,未提前30天,他們不批准建議起吊,您可以立即離開。此外,僱主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47條規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每年的經濟補償金的;
2,因此,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況的第18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款的執**況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安排工作時間,報酬不是按時支付,職工工資惡意截留,過度罰款,加班不給加班費,勞動者收取押金,未能建立國家法定社會保險的工人。
3,如果本機已經交了辭職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首先,找到一個方法來找回儘快提交了辭職信之前,我做的不知道你在字典什麼寫什麼,但辭職的原因是很重要的,即使不當書面仲裁將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將受到影響。
二,重新寫一個「勞動關係」的主要內容:(為理由對任何上述一個或兩個辭職第一條語句),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的有關規定關係提出,請用人單位按照全額支付拖欠工資的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條,第47條的規定,根據第50條在時間出境手續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並沒有以**郵件簽名或快遞送達,以確保通知的服務留下證據。你可以離開了。
4,根據上述理由辭職,如果按照上述規定的單位不履行其義務,不支付的費用和工資,你會直接去勞動仲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不收費,沒有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該單位索賠,如果沒有丟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0樓:
我要辭職 試用期也沒到 廠裡不批怎麼辦?
11樓:我家有高原蜂蜜
工廠每天上班14個小時,領導不批怎麼辦?
廠裡不給辭職怎麼辦
12樓:
這家工廠的行為是違法的,你可以控訴他的地方很多,我一點一點和你說。
首先,是不籤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謂建立勞動關係,就是你進這家廠做工,從你進入這家廠的第一天,你就和這家廠建立勞動關係了。同時,第十條還說:「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你進廠一個月內,廠方就應該和你訂立勞動合同,他們沒有這麼做,已經是違法了。
第二,每天加班到11點半的問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也就是說每天上班要8小時工作制,如果加班每週也就只能累積多上4小時班而已,天天加班到11點半,肯定是不行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就是說即使工廠是需要趕工,非加班不可,要先和你們的工會協商,想必你們沒有工會吧,而且和工會協商也只能每天多加一小時。
第三,加班是要加錢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加班不能白加,不給錢的加班是剝削。
第四,不給辭職的問題。辭職不用排隊,但是辭職要提前說是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你要辭工,應該寫一個書面的辭職報告,理由隨便說,提前三十天,也就是提前一個月給廠方就好。
當然,在你們工廠做的太過分的時候,你也是可以說走就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工廠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你可以說走就走:「(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替你著想,我覺得你想走就走的理由應該是工廠沒有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或是沒有給你們買社會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你說一聲就可以走。還有不用說就可以自己直接走的理由,「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這個情況下,你偷偷跑掉就好,等安全了你再回頭跟他要錢。
最後,你們工廠已經是已給黑心工廠了,你去勞動局告是可以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你如果不想只是去勞動局告的話你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結果如果你不服的話,可以繼續向法院訴訟。
從省錢的角度說,首選是去勞工局告,去仲裁也很好,仲裁之前會有一個調解,就是讓你和工廠的人坐下來談條件,你可以和他們討價還價講賠償的事。他不給你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最基本的就是你可以向他要你8月進廠以來,每個月的工資要雙倍,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其他的你自己談就好。
大概就是這些,如果有新情況再來問我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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