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結果出來後用人單位不同意一同前往取結果,有貓膩嗎

2023-03-10 02:15:18 字數 3833 閱讀 2752

1樓:痛快還閒雅的抹香鯨

這個嘛,誰主張誰舉證。

先明確一點,是不是工傷你說的不算,我說的不算,公司說的同樣也不算,得由法律說了算。

申請認定工傷是職工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應該盡的義務。認定為工傷以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如果鑑定到傷殘等級的話,那具體賠多少錢就有法律依據了。

如果覺得賠償受到影響,到時候你只要自己提起勞動仲裁就行,肯定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而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且工傷認定過程中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只要你能舉證出你所受的傷在單位上班且符合「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的。而且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部門會給你一個圓滿的答覆的。

只不過就你問的這個問題而言,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報工傷,你自己申報,那你在申請認定工傷時舉證有點困難而已。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栮....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有什麼貓膩?不要一驚一乍的

工傷結果出來後用人單位不同意一同前往,有貓膩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有過硬的證據,那是沒什麼問題的。

4樓:羅希達多耶魯

申請勞動制裁走法院起訴 去當地勞動局公證驗傷單 至少要甲三的醫院

取工傷介定結果單位不讓本人一同前往,會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

5樓:康老師**解答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你敘述的情能否認定工傷,以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書為準。

工傷認定縣裡一個月內不讓個人認定,有貓膩吧,準備去市裡

6樓:王元頁

受傷一個月內是單位去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

單位不主動辦理,個人可以一年內去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鑑定,鑑定結果下來時單位代為簽字有效嗎?

7樓:左思苗

如果單位給你代簽的人是由你委託的,當然是有效的!

8樓:懶夜貓吟詩

有效 但不夠合理 要由直接工傷方或其親屬簽字

9樓:

一般廠裡拿結果是你如廠方一同去社保局才列印的。缺一不可,單位代簽除非你委託

在勞動局做的鑑定出了結果,用人單位不服要求復鑑,請問再次鑑定出的結果還會是一樣的嗎? 10

10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如果鑑定證據是同一的,而且也沒有在第一次鑑定時採用見不得光的手段,其鑑定結果就是經得住考驗的,第二次鑑定也就不可能改變結果。而且常規上第二次鑑定一般也是維護第一次鑑定結果。因為鑑定機構都想著推到前一次的鑑定結果,大家都互相拆臺,這也不符合行業規則和自身利益。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11樓:貴州陳磊律師

基本上不會改變,當然如果很有錯誤也會改變的。

請問去做工傷鑑定時是不是一定要和用人單位一起去做鑑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只要你資料,單據都齊全,自己也可以去.

一、工傷申請認定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並附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五)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的診斷證明。

補充:當然是和公司一起去更好!一切事務公司包辦嘛,如果你個人去,得自己去辦理,自然繁瑣多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提交資料做鑑定,如果公司承認公司,一般是由公司出面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做勞動能力鑑定,可以單位和職工一起去做鑑定,也可以職工本人和近親屬一起去做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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