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概念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概念

2021-03-05 22:55:55 字數 5683 閱讀 2123

1樓:喜劇

土地用途:說白了,就是人們都可以用土地來做什麼。《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域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利用: 是人類根據土地的自然特點,按一定的經濟、社會目的,採取一系列生物、技術手段,對土地進行的長期性或週期性的經營管理和治理改造活動。它既是一個把土地的自然生態系統變為人工生態系統的過程,也是一個自然、經濟、社會諸因素綜合作用的複雜過程。

我認為二者的區別就是:土地利用是基於土地用途的,要利用土地,就得在土地用途範圍內。土地利用是一個具體使用土地的過程,而土地用途是一個土地使用範圍。

希望您最後能結合其他回答者的回答,找到想要的答案,我這個或許也能幫上一點小忙,呵呵~~~

2樓:zzw阿偉哥

202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提出「土地利用是由自然條件與人的干涉所決定的土地功能」。

陳百明1996 年將土地利用定義為 「人類為了經濟社會目的而進行的一系列生物和技術活動 , 對土地長期或週期性的經營活動」 。

許炎謨和陳章琛 1987 年將土地利用定義成 「 一種社會經濟現象 ,是人類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對土地資源進行持續開發和改造治理的結果」 。

綜上所述 ,土地利用是指人類有目的地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的一切活動 , 如農業用地 、 林業用地 、 工

業用地 、 交通用地 、 居住用地 、 休閒娛樂用地等都是不同的土地利用型別 。

土地用途就是土地不同的利用方式,也就是不同的土地利用型別,這個可以參考樓上。

土地利用的概念

3樓:黎約踐踏

土地利用是指人類對土地自然屬性的利用方式和目的意圖,是一種動態過程。土地覆蓋是指自然營造物和人工建築物所覆蓋的地表諸要素的綜合體,包括地表植被、土壤、湖泊、沼澤溼地及各種建築物(如道路等),具有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屬性,其形態和狀態可在多種時空尺度上變化。

土地利用是指人類勞動與土地結合獲得物質產品和服務的經濟活動,這一活動表現為人類與土地進行的物質、能量和價值、資訊的交流、轉換。

土地利用是由土地質量特性和社會土地需求協調所決定的土地功能過程。

土地利用是個技術問題。人類的科學技術水平高,對於作為綜合體的土地所包含的各種因素的認識程度就高,利用這些因素所採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先進,因而取得的效果也就越好。

土地利用同時又是個經濟問題。土地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與其它要素結合後,才能進入生產過程。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在利用中必須服從一定經濟規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土地使用方式的概念和型別都有哪些

4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土地使用方式的概念

土地使用,即土地利用,民事權利人為滿足自己需要,按照土地的自然效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行為或法律事實。土地使用的方式,實際上就是指土地利用的型別。

土地利用型別:指的是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資源單元,是根據土地利用的地域差異劃分的,是反映土地用途、性質及其分佈規律的基本地域單位。是人類在改造利用土地進行生產和建設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具有不同利用方向和特點的土地利用類別。

二、土地使用方式的型別

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八大類: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歸入三大類中農用地的二級類,分類標準沒有區別。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歸入建設用地二級地類,沒有明顯區別。

交通用地中的農村道路歸入三大類農用地中其他農用地的**類,其餘歸入建設用地的交通用地類。

水域最複雜,坑糖水面歸入三大類的其他農用地中的坑糖水面及養殖水面,溝渠歸入其他農用地中變為農田水利;水庫水面和水工建築歸入三大類建設用地中的水利用地,其他歸入未利用地的其他類中。

未利用地除田埂在三大類中歸入農用地的其他用地以外,其餘繼續計入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其中一級類包括十二大類: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現代土地的概念?

5樓:長安碩士

土地land

地球表層的陸地部分及其以上、以下一定幅度空間範圍內的全部環境要素,以及人類社會生產生活活動作用於空間的某些結果所組成的自然—經濟綜合體。

土地和土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與基礎地質、水文與植物,還包含這一地域範圍內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以及動物就人類目前和未來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我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

認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一般地,我們可以把土地的定義粗略的劃分成廣義的和狹義的概念。

狹義的土地,僅指陸地部分。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規劃和自然地理學家的觀點。土地規劃學者認為:

「土地是指地球陸地表層,它是自然歷史的產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諸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自然地理學者認為:「土地是地理環境(主要是陸地環境)中互相聯絡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組成,包括人類活動影響在內的自然地域綜合體。」

廣義的土地,不僅包括陸地部分,而且還包括光、熱、空氣、海洋……。較有代表性的是經濟學家的觀點。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指出:

「土地是指大自然為了幫助人類,在陸地、海上、空氣、光和熱各方面所贈與的物質和力量。」美國經濟學者伊利認為:「……土地這個詞……它的意義不僅指土地的表面,因為它還包括地面上下的東西。

」由於土地概念涉及並影響世界各國,所以聯合國也先後對土地作過定義。202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在荷蘭瓦格寧根召開的農村進行土地評價專家會議對土地下了這樣的定義:「土地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及基礎地質、水文和植被。

它還包含這一地域範圍內過去和目前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以及動物就它們對目前和未來人類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2023年,聯合國發表的《土地評價綱要》對土地的定義是:「一片土地的地理學定義是指地球表面的一個特定地區,其特性包含著此地面以上和以下垂直的生物圈中一切比較穩定或週期迴圈的要素,如大氣、土壤、水文、動植物密度,人類過去和現在活動及相互作用的結果,對人類和將來的土地利用都會產生深遠影響。」

從土地管理角度應當怎樣定義土地呢?原國家土地管理局2023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礎知識》中這樣定義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氣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它包括人類過去和現在的活動結果。

」因此,從土地管理角度,可以認為土地是一個綜合體,是自然的產物,是人類過去和現在活動的結果。

土地分類是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併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佈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我國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將土地作了更進一步的分類,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現狀體系,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我國土地分為了8大類、46小類。

8大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土地利用管理的含義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檔案,是落實土地巨集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佈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資料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佈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佈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徵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徵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採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採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併上報。

第十五條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佈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 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什麼原則土地利用規劃應遵循哪些原則

1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 組織 專家領銜 部門合作 公眾參與 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 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3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 準確 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資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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