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快要到期,公司不續簽,剛好提前月通知,然後告知不用來上班,三年期合同,應該怎麼計算薪資

2021-06-11 17:27:20 字數 2432 閱讀 3270

1樓:

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不要上班,因是公司的責任,公司應按你現有標準工資每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你。

2樓:

建議工作完最後一個月,到期後,要求單位給予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有按照原來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義務,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你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法提前通知終止不續簽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支付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結清工資,法定社保五險一金,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本人近一年平均工資

另如果雙方簽訂有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的也有遵守

4樓:厚朴方實

關於薪資計算,為12個月的平均月綜合收入,但有上限,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北京這邊為2.5萬左右)

工作時間只要超過兩年半,不滿三年,也是按三個月計算。只要公司已經書面通知員工不再續約,那麼員工就可以要求補償了。正常應該結算工資的時候一起結算,如果超過一個月仍不予支付的,可申請勞動仲裁。

5樓:此生愛過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3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即將期瞞,用人單位提起一個月通知不續簽的,勞動合同期瞞即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3年,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把尚未履行的一個月履行完畢。勞動者不履行的,用人單位同意的,應按事假處理,不予支付工資;未經用人單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用人單位安排提前走的,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應當支付工資至勞動合同期滿。

6樓:渡陌影視

到期了不繼續簽合同,那就拿正常薪水走人好了!

7樓:

如果單位要求你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離職,也就是單位不續簽合同,那麼單位應當按照你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要求你在勞動合同期未到期時馬上離職,那麼這屬於單位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你協商,必須經過你同意,然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你滿二年半不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不需要你在勞動合同期內的最後一個月上班,而願意支付勞動合同期內的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那麼這屬於雙方協商的範疇,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單位不需要你在勞動合同內的最後一個月上班,而不願意支付最後一個月工資,那麼這屬於用人單位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你來決定是否上完最後一個月,單位沒有決定權。如果單位不願支付最後一個月工資(不上班的情況下)卻又強制要求你馬上離職,那麼這屬於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滿二年半不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六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所以,你必須在離職之前向單位問清楚最後一個月的事情(最好保留和單位詢問交涉的錄用錄影證據),不上班是否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怎麼算,最好雙方簽訂一個離職協議。千萬不要盲目辦理離職!

8樓:戚廣利

公司不續簽,提前一個月通知,告知不用來上班。按照法律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三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9樓:edison大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

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

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

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

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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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違反法律,收集各方面

證據,打**勞動監察大隊(可打

12333諮詢具體**)投訴。不行

的話,再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打

12333問地址,只要很低鑑證費)。

若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10樓:大明

一般情況下,一年一個月工資賠償,如果有糾紛,協商或勞動仲裁講技巧,必要時聯絡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協助。

試用期突然被告知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哪個公司啊,這麼坑爹,不想要早點說,突然來這麼一套,讓人怎麼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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