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我該得到哪些補償?
2樓:蘊曦
按照勞動法,如果是勞動者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2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所以應該要賠償你2+1個月工資,2是工作年限1的2倍,1是因為沒有提前30天,所以共三個月工資,也就是21000元。
3樓:
有補償,去勞動局投訴吧,到哪就告訴你了。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以考試不合格辭退我,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4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bai》規定,勞動者du不能勝任工作,經過zhi培訓或者調整dao工作崗位,仍不能專勝任工屬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3.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否則可以視為違反勞動法辭退,要求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公司工作多久,每多工作1年,你可多獲得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比如你在該公司工作5年,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而且你還可以獲得額外的1個月的工資,作為再就業補助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得到什麼補償
6樓:樂正秀沅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您可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雙倍賠償,具體為工作滿一年要求兩個月工資的雙倍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律師都給你回答了你就放心大膽的去搞吧,我也是他那麼認為的,呵呵。
祝你好運!
企業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得到怎樣的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這個勞動部的規章到目前為止都應當是適用的,並沒有被廢止掉.單位的說法,無非是想推卸自身的責任而以.
目前,可以向勞動局下設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沒有什麼費用,一般也可以得到妥善處理.或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不過這個程式相對長些,複雜些.
如果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能未經勞動仲裁而直接起訴,因為這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一個必經程式.
還要提醒你一點,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很短的,是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另外:試解答您的問題
1、根據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第五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工資;
2、根據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這裡要說明一下工資的概念工資包括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各種津貼、補貼、獎金。勞動合同上一般約定的是崗位工資或者是基礎工資。經濟補償金要以你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如果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你們公司的平均工資高於你的平均工資,則要按照公司的平均工資計發。
3、根據財稅[2001]157號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超出當地社平工資三倍的部分是要交稅的!
政策依據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29條規定,只是對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其實,除了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單位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裝飾品比較複雜,在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沒有其他過錯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再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就不公平了,因此,《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補償金髮放標準。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如果依法公司應給你補償金,那麼他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應是你相當於你現在工資的三倍。
關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補償是肯定有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只工作了半年,只能拿到半個月的。是滴,這是按你的工齡長短來算你應該得到多少的經濟補償 不過要與你解除勞動合...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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