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傷認定生效了,是不是工傷賠償沒有時間的限制

2022-01-08 06:42:32 字數 1771 閱讀 1363

1樓:匯法網

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勞動者維權時則有了時間限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自治區,後期的賠償沒有時間限制,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要是產生勞動糾紛。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出來後,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直轄市人民**規定如果是和諧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工傷賠償屬於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般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開始計算。超過時效則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樓:丁志忠律師

有時效限制,不是一直都可以

工傷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4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索賠的時效期為一年;

2、因工傷待遇發生的糾紛,按勞動糾紛處理,勞動糾紛的仲裁期間為一年;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傷認定生效後申請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視傷情穩定性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6樓:fs一蓑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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