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智慧財產權理事
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判斷專利侵權時,主要適用以下原則:
一、全面覆蓋原則的適用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
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採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徵,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採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徵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
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於從屬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二、等同原則的適用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徵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徵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徵。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包括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徵又稱等同物。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技術特徵,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的等同物:
(一)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對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徵。
等同物應當是具體技術特徵之間的彼此替換,而不是完整技術方案之間的彼此替換。
等同物代替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區別技術特徵的替換,也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術特徵的替換。
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是否等同,應當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限。
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僅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具體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否等同,而不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整體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
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應當以該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為準,而不應以所屬領域的高階技術專家的專業知識水平為準。
進行等同侵權判斷,對於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對於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性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從嚴。
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徵,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效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徵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下列情況不應適用等同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一)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屬於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
(二)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屬於牴觸申請或在先申請專利;
(三)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授權審查以及維持專利權效力過程中明確排除專利保護的技術內容。
三、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宣告或者修改專利檔案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衝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利權人對有關技術特徵所作的限制承諾或者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文件中;
(二)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產生了實質性作用。
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應當以被告提出請求為前提,並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應證據。
四、多餘指定原則的適用
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原則。
認定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技術特徵是否屬於附加技術特徵,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記載的該技術特徵在實現發明目的、解決技術問題的功能、效果,以及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撤銷或者無效審查程式中向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涉及該技術特徵的陳述,進行綜合分析判定。對於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有明確記載,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對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說明的技術特徵,不應認定為附加技術特徵。
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認定附加技術特徵,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區別專利技術方案與專利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方案所必須的,是否屬於體現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特徵,即專利權利要求中略去該技術特徵,該專利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創造性;
(二)該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實現專利發明目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獲得發明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即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略去該技術特徵,該專利是否仍然能夠實現或基本實現發明目的、達到發明效果;
(三)該技術特徵不得存在專利權人反悔的情形。
在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僅缺少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對解決專利技術問題無關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響專利性的附加技術特徵,使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明顯劣於專利技術,但又明顯優於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不應當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而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保護範圍。
法院不應當主動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而應以原告提出請求和相應證據為條件。
對於含有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應當嚴格按照專利權利要求的文字限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應當把該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徵認定為非必要技術特徵。即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缺少了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徵,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對於發明高度較低的實用新型專利,一般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確定專利保護範圍。
適用多餘指定原則時,應適當考慮專利權人的過錯責任,並在賠償損失時予以體現。
2樓:匿名使用者
發明和實用新型: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外觀: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
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包括哪些?
3樓:八戒智慧財產權
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包括折衷原則、禁止反悔原則、相同原則、等同原則、多餘指定原則。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包括哪些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折衷原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指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
社會或國家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專利申請人必須以技術公開為對價,在技術公開的同時,其專利保護的範圍也必須公開,以明確專利權利的邊界。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範圍的公開是通過公開權利要求書來實現的,各國法律都承認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檔案。例如,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定: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判斷是否侵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標準。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折衷原則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解釋時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所謂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專利權人不能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權利要求作出狹義的或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為了使權利要求能夠覆蓋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又對權利要求作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
對那些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作出修改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這一原則在很多國家採用,《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也將禁止反悔原則寫入其中,我國專利法沒有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是應當採用的。禁止反悔原則旨在防止專利權人採用出爾反爾的策略,這實際上是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應用,我國在以後的專利立法中應增加禁止反悔原則的規定。
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相同原則所謂相同原則,是指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特徵時,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侵權的判定原則。根據相同原則判定的侵權稱為相同侵權。
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含有的技術特徵最少,其保護範圍也最寬,獨立權利要求中既包括專利技術區別於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區別特徵,也包括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共有特徵,專利法所保護的既不是區別特徵,更不是共有特徵,而是保護包括在權利要求中的由區別特徵和共有特徵組合而成的完整的技術方案,每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就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應將整個獨立權利要求作為比對物件,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只有利用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即完全覆蓋了專利權保護範圍,才構成侵權,因此,相同原則又稱全面覆蓋原則。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
等同原則所謂等同原則,是指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產品,替換所要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使兩者產生實質上相同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兩者在形式上或技術上存在非實質性的某些不同點,但應認定為侵權。對等同原則的創立和發展產生最大作用的是美國,其採用等同原則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23年,後來,這一理論被德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用,逐步成了國際公認的理論。現代等同理論是美國最高法院於2023年在一個判例中建立的,該判例提出了一種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的準則,即判斷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行為客體的各個技術要素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
上述準則被稱為功能方式效果準則。專利侵權行為判定原則:多餘指定原則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原則。
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結果使得被控侵權技術雖然缺少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一項或幾項技術特徵,仍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實質是擴大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因此,許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採納這一原則,在我國亦有很大一部分人對該原則的適用持反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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