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解決問題方法
公司看來是想你主動辭職,勞動法有規定,放假最起碼有生活補貼,如果你沒什麼後臺的話建議你主動辭職好了,拿到應得得報酬趕緊換個工作吧
2樓:一生有法
您好,公司給您放假可以,但是應當按月支付工資。建議您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到勞動局仲裁申請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公司不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即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你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要求公司賠償嗎
5樓:南國購
1、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是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你可以要求公司補交。
2、一星期工作40小時,40小時以外時間上班皆以加班計算,(具體條款太多,不長篇大論)公司未付加班費給你,你可以要求賠償,前提是你要有考勤證據。
3、可以以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公司必須補償。
4、合同本身違法,與賠償雙倍工資無關,(賠償雙倍工資是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能以此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5、可以解除,看第三條回答。
6、賠償金是以你上一年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你能拿5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每一年工資不一樣,那麼每一個月的補償也不同的。
至於牽涉的條款比較多,你可以參考一下其他人員的**的回答,在這裡我就不長篇大論了。
你可以按以上的算一下你能得多少,先跟公司談判一下,看能否私了,如公司不答應就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
6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7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你是可以此為理由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8樓:韓飛律師
這樣的情況,你可以拒絕,並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沒有經過培訓的話是不能上崗的,公司方肯定知道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以員工拒絕為由扣發薪資。公司目前可以:
1、安排對員工的培訓;2、安排員工至合適的工作崗位。但由於當事人並未實際上崗從事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所以並不能主張公司違法,亦無法要求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你工資中的扣款,依據是什麼,如果因為你拒絕操作特種裝置,那麼你要拿出該裝置的確屬於特殊裝置的證明,比如什麼條例、什麼檔案。
另,根據你描述的情形看,不知道你的崗位說明書中是否有寫過類似的工作職責,或者你當時是如何應聘進公司的?你是否當時就清楚自己將會有哪些工作內容(包括操作某種裝置),那麼企業在招聘時有無明確表明需要具備何種技能,雙方都有責任。這種問題談賠償應該還夠不到標準。
11樓:浙瀝的雨
可以。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諮詢。
12樓:中顧法律網
首先要看您的合同是如何寫的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13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車輛經常超載很多,我可不可以和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按勞動法賠償?謝謝
14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你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主動解除的合同是沒有賠償的,除非出現以下情況,才有賠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查詢。北京地區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這裡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積金和稅以外到手的工資。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專案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主動辭職沒有補償的,
16樓:捷鑫鵬
以超載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得不到經濟補償的。超載是民事違法行為,跟違反勞動法無關,勞動局也不會受理。
17樓:洋洋大利
你解除合同不應該你賠償?
企業要求員工待崗,員工可否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金
18樓:昆重帥師
1.可以
2.可以,但是不是6個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從08年開始計算,你只有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年之前的歸勞動法管,勞動法沒有明確該怎麼補償,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那麼就是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來判
3.可以4.大
19樓:
可能很難,由於金融危機,**已經對企業放寬了些,而且你單位並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你先去勞動監測部門諮詢再說吧
20樓:偌仔
你這種情況還真特殊,各地可能會根據本地的特點對勞動法做不同解釋,所以你不如直接去仲裁機構問一下的好。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也可以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在公司要求你的待崗期間是要發工資給你的;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法,我現在也比較困惑,如果從2008/1/1切開,2002-2008 有6個月工資,2008/1/1-2008/12/19又有1個月的工資。
你可以打12333諮詢一下。
希望可以幫到你,好運!
我在公司工作了5個月給解僱,但是一直無籤合同,工資是發現金,不用打卡,這樣的情況能要求公司賠償嗎? 20
22樓:蔡思斌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可知用人單位效益不好解僱勞動者需屬於兩種情況(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並有一套嚴格的程式才能裁減人員,除此之外,若無其他法定事由,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僱勞動者,需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常見的有工資條、社保卡、工作證、考勤表、錄用通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領導之間的談話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一、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儲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二、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檔案。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三、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第四,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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