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問題

2022-08-09 03:06:54 字數 1793 閱讀 6250

1樓:

當然可以,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上面肯定有違約責任一項,你可以據此要求賠償,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如無法協商解決,首先應申請仲裁,而不能直接起訴。

2樓:性飛荷

可以要求賠償。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如下情形下方可解除勞動合同: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情形中,第2)3)4)項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而在第5)6)7)項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按照規定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依據你的描述,公司提前30日對你進行了通知,你應該看你是否存在第5)——7)項的情形,若不存在,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若存在第5)——7)項的情形,你可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3樓:永世回眸

從你講的情況初步判斷,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的做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

建議你直接向單位所在的勞動局下設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

4樓:立體派excel技巧

你有沒有違反合同上的事項啊?

如果合同上寫明:乙方必須服從甲方人員的安排。

到時,他們硬說你沒有服從組織安排,那也是很頭疼的事啊。

帶著勞動合同,儘快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他們會告訴你應該怎麼做的!

5樓:愛一個人到死

要是不能

要就來不要就走人的話

還籤合同幹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有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你的情況符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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