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補買2009-11——2010-6的社保;
2、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多支付一個月工資;
補交的方法:
由單位人事部門工作都去辦理社保的勞動部門為他辦理方可,具體細則你無需知曉。
注:投訴時限: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2年內。
2樓:春來佳景
是的,你可以主張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另外還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要求補交2009-11——2010-6共7個月的社保。建議直接向你們當地的勞動局投訴處理,有需要可以再補充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用。因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按照你的工作時間計算,公司應該向你支付相當於一個半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不用提前通知,如果是在合同期內才要!!!
針對社保問題,你可以到相關機構提起訴訟!!!
5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不合法。1、用工合同應該是一人一份。2、工資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髮放,公司無權剋扣工資。3、辭職的話他不給工資就去勞動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7樓:落幕繁星
合法,公司無權剋扣工資。你完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工資。
8樓:魯格紅鷹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所以你現在想辭職,就去申請仲裁,你籤的是一份不合法的協議,是無效的。
9樓:521法律
扣工資肯定不合法,建議仲裁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糾結的是你簽了他那該死的合同,所以拿不準是否會被扣錢。
但是呢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工單位不能在提供崗位時以收取押金呀等什麼什麼作為條件,所以呢他那合同本來就是違法的。可以要到錢。建議你先跟老闆協商,協商不成功的話拿上你那合同去勞動仲裁。
呵呵 那時候那合同就幫你忙了。
11樓:
首先,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先,然後又簽訂補充協議,簽訂補充協議的法律意義就是:你與單位又對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作出了補充或者修改。那麼,從法律效力上說補充協議的內容與勞動合同的內容有衝突的,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因為補充協議簽訂在後,補充協議才是針對某件事的意思表示最終達成的一致),所以,你的勞動期限應當以3年為準(雖然勞動合同上約定的為5年,但是補充協議將5年變更為3年了)。
其次,根據你的表述,轉會費是單位給予你的一個有條件的福利(或者說是獎勵),並且補充協議對這個條件進行了約定——服務3年,員工服務期限未到了應當退還。補充協議的這種約定合法有效。
綜上,如果員工第四年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在補充協議約定的3年期限到期後,員工沒有與單位另行續簽其他協議)的,按照補充協議約定,不用返還轉會費。
以上所依據的法律事實僅以當事人(提問人)的表述為準。
12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問題,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你與a公司形成了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的是勞務派遣嗎,如果是沒有賠償。
2.合同到期終止不續簽沒有賠償。
15樓:網友
1.解除合同。
2.可以得到賠償。
16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1、進入公司一年多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你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要求入職後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賠償;
2、如果法律上視為已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不能隨意辭退的,要辭退的話是要支付你工作一年滿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如果法律上視為已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沒有要求雙倍工資的話,簽訂後就不存在雙倍工資賠償;
4、為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主張存在一年的訴訟時效;一年能為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一年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就不存在雙倍工資問題;
5、只有經濟補償有雙倍之說,代通知金不存在雙倍之說。
17樓:遠端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現在不想把工作弄丟,先不要正面衝突,私下收集相關證據,等有一天工作出現變動的時候再算總賬。
1、合同找人代簽,以後產生勞動爭議時可以說合同不是你籤的,合同裡的工資標準當然也不可信。
2、銀行卡的轉賬資料一定要儲存好,即使不是工資全額,總比沒有好。而且有工資卡就足以證明你和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
3、勞動爭議時舉證責任倒置,你只要有任何一種證據證明和單位的勞動關係就可以了,剩下的單位應提供證據,而且工資、考勤等資料上應有你簽字確認,否則這些資料不被採納,這時你主張的實際工資標準就會得到認可。
我認為你現在不必擔心,該工作先做著,不過你最好自己研究一下勞動法規,看看公司還有多少違法的情況,有針對性的收集一些材料證據。如果一旦出現勞動爭議,可以更有效的維護個人權益。
1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做法顯然違法,你列舉的證據說服力較強,必要時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仲裁。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首先是防止合同倒籤問題,你可以不籤,按你說的情況你已是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無固定期限的員工,不籤。
其二,如果有人代你籤就應付公司吧,這樣不會傷害到你的合法權益第三公司無故扣你的工資 是不行的。
第四銀行可以作為工資 的重要憑證。
第五你可以請當地的律師幫助 你到勞動局投訴。
勞動合同問題
當然可以,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上面肯定有違約責任一項,你可以據此要求賠償,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如無法協商解決,首先應申請仲裁,而不能直接起訴。可以要求賠償。依據我國 勞動法 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如下情形下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嚴重違反勞動紀...
問的勞動合同問題,問一個的勞動合同問題
1 籤這個承諾書對你沒有什麼影響,不會影響你將來向單位主張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問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 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 作了具體規定 1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