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因工作失誤導致分店不能繼續開營業需要賠償嗎?

2024-12-22 03:35:17 字數 2518 閱讀 1602

1樓:網友

勞動者因為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辭職,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檢曼辭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按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樓:果絹

你好,由於工作失誤,導致分店不能繼續營業,這種造成的事故還是很嚴重的,一般不會讓你賠償太多,通常是離職解決問題。

門店倒閉,公司安排員工去其他門店上班,如員工不願意去,企業是否應該賠償。

4樓:網友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員工的去留問題,則員工是可以提出賠償的。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可以不去,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6樓:網友

如果老闆不給呢?什麼辦。

門店閉店後,安排員工其他店鋪上班,員工不去有補償嗎

7樓:老呂普法

親備猜親你好,公司閉店安排員工調店不去,離職沒有賠償的。門店關閉而要求員工調到其他門店上班,如果不去的話是得不到經濟賠償輪公升的,屬於你主動離職。第一款的不可抗力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變更,意味著勞動合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仿桐型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8樓:浮生夢魘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渣型喊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租碼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如野,可以按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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