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水—馮小波
明擺著違背勞動合同的準則! 只要是員工為僱主工作,因公受傷,公司要拳拳對你負責,而必須要為員工辦理 保險業務。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辦理保險,待事故出現時,那些保險業務將會預設生效。
2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不合法,協議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法。可以舉報
4樓:霜鵬池亥荏
那些保險業務將會預設生效,公司要拳拳對你負責,而必須要為員工辦理
保險業務!
只要是員工為僱主工作,待事故出現時明擺著違背勞動合同的準則,因公受傷。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辦理保險
與超齡人員簽訂的勞務協議中約定由勞動者自行承擔人身意外保險,在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公司不負擔責任
5樓:達州律師劉江
1、您們之間屬於勞務關係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務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3、您們這樣的約定嚴重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利,《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明確予以界定屬於無效條款。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中的意外,屬於工傷 這種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中勞務合同,員工對自已的意外事故承諾有效嗎
7樓:
勞務工沒有人身約束性,說好要乾的事,幹完即給錢,如請阿姨打掃;勞動合同有人身約束性,員工要受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約束;勞務合同一般是幹完就給錢的,一週一算工資比較多,而勞動合同一般是一月給工資;勞動者可以與多個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而一般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受合同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調整;勞務合同一般沒有其他福利,而勞動合同一般會對福利做出約定(保險,工傷,休息休假等)。如果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係,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
員工給公司造成10萬的損失,這個錢該誰出?怎麼出?國家有類似的法律嗎?公司制度中沒有相關要求。
8樓:g買了否冷
這個只能對員工做象徵性的賠償,一般1個月工資,最重的也不超過半年工資。損失的10萬應由公司承擔,具體原因如下:
1、因為公司出了較大的工作和質量事故,第一責任人就是公司本身,甚至就是老闆本身,是控制管理程式不完善或不健全造成的。
2、員工賺取的是工資而不是分享公司的全部成果,只能承擔有限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參照此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定了賠償責任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1、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於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過失所導致的損失,首先應考察用人單位有無盡到安全衛生保護的義務,有無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2、收益與風險對等原則。對於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過失所導致的損失,從本質上而言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應當預見到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用人單位在享受經營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經營風險。
3、工傷免責原則。如果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同時也給自己造成了傷害,構成了工傷,則勞動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4、最低生活保障原則和最高限額原則。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生存權的基本保證,所以,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應在每月工資中扣除,不應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除非勞動者辭職或者因嚴重失職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並且每月扣除後給付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員工出,從工資裡面扣除,每個月不得超過工資的20%,國家有相關的法律的。
10萬元按月賠償,每個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個人20%比公司80%.
賠償損失。正規公司財產是有保險的。這個賠償應該不會太高。
公司與員工簽定勞務協議還用給員工上社會保險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必須繳納的,不繳納肯定是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就算職工出具書面意見自己不願繳納,由單位發放現金補貼,但因是違法的,仍然無效,職工仍有權主張單位補繳社保或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當然已發現金補貼可以退回,職工個人部分由職工繳納。
二、不繳社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仍得由單位承擔,職工生病怎辦?職工失業怎辦?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如何落實?
三、職工不願繳保險,是職工看到了眼前利益(單位發社保補貼+職工個人部分不扣現拿多不少錢),作為單位應當向職工宣傳繳納社保的好處,職工只要對社保好處瞭解了,多數還是會繳的。再說,單位也可以表明態度,不願繳的不會社保補貼。
12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獲得幫助和補償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的國家強制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社會保險既是職工的權利,也是職工的義務。如果單純從權利的角度來看,職工是可以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的,但是參加社會保險同時也是職工的一項法定義務,對於義務,職工當然無權放棄;
二、企業不但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還要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但要主動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還要負責員工的代扣代繳工作;
三、社會保險的申訴不受勞動爭議時效60天的限制。
你們都忽視了社會保險的國家強制性,認為經過職工申請或協商一致,企業就可以不再參加社會保險,這種看法顯然是錯誤的。實踐中,關於社會保險方面的誤區還有:檔案不在企業,不參加社會保險;戶口不在本地,不給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不參加社會保險;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對此,hr們應充分認識到錯誤所在,及時予以糾正。
13樓:匿名使用者
建立勞動關係應加入社保
縱橫法律網-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張亮律師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1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賠償的,從工資中賠償損失,每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但以下情況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其賠償根據情況確定,但是目前賠償比例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6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7樓:法國之索菲亞
需要賠償的,按什麼比例的話這個要看情況而言,因為如果你們之前有籤合同的話就按照合同上的比例賠償,如果沒有的話就得全額賠償,這也會f分情況的,關鍵在於老闆
和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協議要注意什麼嗎
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時注意事項如下 1 裝修費用分為前期30 中期30 後期30 竣工10 四次。2 裝修費用不得超過預算的5 減少或增加的專案需提前與業主協商確認。3 保證裝修工人在裝修期間不能更換,除非業主提出更換。4 水電道路改造應統一佈線,並提供實際電線水管方向圖。5 中包含廚房 浴室 照明等...
與單位沒有直接聘用關係,卻簽訂賠償協議
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賠償協議 即便派遣單位,醫院應該與派遣部門籤合同 不應該與你直接簽訂什麼協議。沒有簽訂的基礎,無效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同一公司法人與法人能簽訂合作協議嗎
你說的是法定代表人吧。一般情況下是可 以的。目前公司回法沒有禁止,除非是競爭關答系的兩個公司,才需要各自董事會認可。還有一種情況,國有集團內部,上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建議兼任下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避免不必要麻煩。其他情況,可以。兩個公司同一個法人,怎麼簽訂合作合同?1 按現行法律規bai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