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購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項
第一項:關於五證
陷阱:有些開發商沒有五證或五證不全時,為了**房屋可能提供虛假的五證主要是影印件;或者提供小區一期或前幾期的有效五證來**房屋。五證不全可能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證甚至導致購房合同無效。
對策:1、影印件要注意看原件。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面積的多少。3、對於承諾證件正在辦理中的開發商,可約定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取得該證件所要承擔的責任。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保證對**房屋所持有五證的真實性、有效性。若因此導致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願向買受人承擔已付房款雙倍的返還責任。
第二項:關於公攤面積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五條只有對建築面積出現變化的處理,這樣有的開發商會提高公攤面積減小使用面積,而總的建築面積不變。依據合同開發商並未違約,買受人也起訴無據。
對策:1、在合同第三條中寫明確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攤面積的構成。3、按套購買使用面積,雙方不涉及公攤處理。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公攤面積的變化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如果實測公攤面積超出暫測面積的,買受人在超出暫測面積的3%以內據實結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相關費用;如果實測面積少於暫測面積,買受人據實結算。
2、買受人對實測面積的承擔,僅在超出暫測面積的1平方米以內據實結算。
第三項:關於房產證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條並未說清條款中「規定期限」是指法定還是約定期限,所以其中房產證的辦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導致資質較差的開發商拖延頒證或找各種理由不**。
對策:1、五證齊全的專案一般買受人得到房產證***,所以五證不全就免談。2、將不能辦理房產證中行政機關的原因單列出來,開發商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買受人不能起訴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如果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其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為買受人辦理取得房產證的,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方式處理:
1、 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1種第(1)項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承擔責任。
2、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按照本補充條款的第八條出賣人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如果因買受人不依法交納辦理房產證相關費用的原因,導致出賣人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為其辦理取得房產證的,買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種的處理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標準承擔責任。
如果因頒證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出賣人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為買受人辦理取得房產證的,買賣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出賣人應當出示蓋有行政機關公章的證明檔案,否則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四項:關於書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約定通知義務後(如:交房通知),開發商如期不能履行義務,延期後其可以在售樓部張貼書面公告,卻署名約定日。還將公告辯為書面通知,以推託自己的責任。
對策:1、將書面通知的形式約定清楚,開發商違約時,買受人就有確鑿證據。2、如有開發商違約,買受人應一具體的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以備證據。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本合同中所含書面通知義務的,雙方均應以郵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對方。
第五項:關於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開發商開發多個樓盤時,買受人可能買得是位置好的某號樓,可交房時該樓號又變為相同結構位置不好的樓層。
對策: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區的平面圖並標明樓號。2、開發商應在此附圖中蓋章確認。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應當將**房屋所屬樓號在小區平面圖中標明,並將小區平面圖貼上在本合同附件一內加蓋公章。
第六項:關於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開發商為了盤活資金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而將所建樓盤抵押。如果此類房屋**,開發商破產時,買受人得不到房屋。因為買受人還未得到房產證,不具有物權。
對策:1,在土地管理部門、房管部門查清該樓盤有無抵押記載。2、要求開發商將合同在房管局備案。3、要求開發商提供保證責任。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保證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況,若因此導致買受人退房,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承擔已付房款雙倍的返還責任。
第七項:關於物業管理公約
陷阱:《物業管理條例》今年9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買受人在購房前開發商要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否則,開發商就不得**房屋。
潛在的買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產證。
對策:1、買受人應要求前期物業應以招投標的方式介入。2、開發商與前期物業簽訂了《物業管理公約》。3、買受人也應簽訂三方都署名的《物業管理公約》。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在**房屋前,應與招投標方式選擇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
買賣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簽訂有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署名的《物業管理公約》。
第八項:關於各方責任範圍
陷阱:如果因開發商的各種原因(如:五證不全、一房二買、又抵又買等)情形導致買受人得不到房屋,買受人的損失範圍沒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沒明確具體範圍。
對策:1、根據《民法通則》以及6月1日的《解釋》將實際損失細化。2、對開發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準備好證據。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如果因出賣人的單方原因導致退房,出賣方承擔的責任範圍如下:
出賣人的責任範圍:
1、 退還已付房價款及其利息(此利息的計算,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如果是按揭付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 賠償買受人從簽訂此購房合同時起到退房時至每平方米售價的升值差價。
3、 賠償買受人對所購房屋的裝飾裝修費用(此費用僅以裝修實物和相關票據為限)。
4、 對於按揭付款的買受人,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辦理按揭相關手續的費用(包括:銀行手續費、保險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2樓:匿名使用者
轉型,電費物業費,停車位,交接費等
買房時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
3樓:鑽誠投資擔保****
買房前1、虛假宣傳
消費者在買房前的第一手資料往往是專案廣告。表面上看,所謂宣傳失真是消費者和開發商之間資訊不對稱,造成雙方之間的誤解,而背後藏著的卻是開發商過於失真的營銷包裝嚴重誤導消費者,這是涉嫌違反。消費者在購房時,要理性看待房地產廣告,它只能作為一種參考資料,不要盲信盲從。
購房者應看清買房陷阱,到實地進行察看、同時要保留廣告單、樓花等宣傳資料,日後開發商若不兌現,這些資料可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有力憑證。建議廣大購房者掌握好二者的區別。
2、繳納誠意金
買房注意事項就是看好自己的錢。誠意金是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客戶收取的資金。其實,在中並無誠意金一說。
從法律意義上說,開發商向消費者收取誠意金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大家認為繳納誠意金換購房折扣划得來。然而,「這種折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甚至,折扣價比原價還要高。」業內人士表示。據瞭解,誠意金繳納比例是銷售定價的重要依據。
在操作上,開發商從繳納誠意金到正式銷售有時間差,而這為開發商提供了操作空間。繳納誠意金,沒有享受購房服務。對於購房者來說這是十分不公平的。
」3、捂盤惜售
開發商用捂盤惜售的辦法使利潤最大化的花招早已存在,並伴隨著樓市的火爆而愈發嚴重。「捂盤惜售」從字面意思理解,應該是「捂住樓盤,捨不得把房子拿出來銷售」。從房地產銷售來看,這種說法有點滑稽,因為還沒有哪個開發商會「把房子存著,捨不得」把房子拿出來賣。
實現銷售是開發商的最終目的,但是選擇何時銷售則是開發商的一個銷售手段,捂盤惜售所反映的本質是開發商對銷售時機和推售節奏的選擇。但被動的是,消費者遇到捂盤行為往往束手無策,只能坐看房價**。
買房中4、銷控假象
2023年7月15日,《市商品房銷售現場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的最大亮點是,增加了房地產企業應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需公示的資訊內容,全面涵蓋了商品房專案在國土、規劃、銷售和物管等與消費者購房決策息息相關的重要資訊。在該《辦法》實施後,市房管局開展了專項檢查,結果數十家企業被**。
儘管**企業的解釋理由五花八門,但賣房「捂資訊」成為最終結論。事實上,「很多開發商的買房陷阱就是利用銷售資訊不對稱,利用假銷控表製造假火爆,誘使更多購房者倉促下單。」業內人士透露。
5、預售手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是國家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行政管理措施。如果一個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便獲得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開發商將預售給購房者的商品房再次**,其後一預售合同就不能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有效的杜絕了開發商「一房兩賣」的現象。即使出現「一房兩賣」的情況,購房者也可根據登記備案的合同優先取得該房屋,而第三人只能根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因此,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可有效的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交易的安全性。
6、霸王合同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這是最容易遇到的買房陷阱。相信大多數買房的人在面對購房合同時都有同感,因為在合同中有大量的條款是消費者不熟悉的,而這些條款又恰恰正是房地產行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
具體表現形式有:認購定金難歸還、單方擴大解約權、減免責任巧設計、模糊標的好圈錢、違約責任不對等、面積誤差設陷阱、一房二賣搞欺詐、虛假宣傳不負責、購房簽約先交錢。
買房後7、虛假承諾
最後,還有一些買房注意事項是買房之後進行的。設計精美的廣告經常是吹得天花亂墜,很多購房人買某一個專案的慾望首先**於房地產商的廣告或展會上的沙盤。「樣板房」也耍花招,一些開發商利用樣板房欺騙消費者,樣板房質量、結構與實際所交房不符;裝修中利用視覺誤差、傢俱尺寸相對縮小等進行誤導。
購房者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的內容,必要時還要把廣告宣傳的內容全部載入正式的合同中,這樣才***。
8、虛假配套
開發商在銷售專案時對今後的生活配套設施承諾得完美無缺,但購房者真正領取了住房鑰匙準備入住時,會發現許多的承諾並不到位。購房者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
如開發商提供免費交通車,能長期免費嗎?二是調查教育設施是否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認可。三是看周圍是否有替換的配套設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開發商提供的配套設施不配套,麻煩就多了。
9、偷換物管
開發商強迫業主接受其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損害業主的正當權益。或在一段時間後偷偷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期限超出一年的應提出反對意見,因為這屬於不合理的違反購房者意願的附加條件。
買房子已備案開發商跑了怎麼辦,買房子,開發商跑了怎麼辦?
買了房子開發商跑了,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 在搞清楚產權歸屬後,購房者則應儘量與其他業主一起,獲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援。2 如果所購買的樓盤只是存在 爛尾 可能,可以嘗試給開發商一點時間,如果其能在短時間內籌措到資金,完成後續工程,購房者的損失便可降到最少。3 若是開發商因為資不抵債而破產,遭遇 爛尾 ...
買房合同注意事項謹慎開發商「霸王條款」
擁有一套房子,也許是大多數普通老百姓一輩子最大的投資,也是一輩子最大的希望。可是當放心買房,滿意住房快成為我們一個奢望的時候,當我們懷揣著買房的熱切美好期盼,卻遭遇到霸王條約 專案捂盤,瘋狂漲價 定金糾紛 逾期交房 規劃改變 房屋質量糾紛種種不悅的時候,我們深有感慨 買房難,投訴維權更難更難 在建設...
問一下從開發商買房和中介買房的區別
你說的中介,可能是這個樓盤的 商。他們和開發商有返點協議,成交後也不收你的費用,所有手續還是和開發商籤。中介只起一個介紹 推廣的作用。中介肯定會從中拿到好處的,經手的人越多,出錢的越吃虧,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中介能做到的,一般開發商都能做到,何必要經過中介。又不是找不到 去中價買房和到開放商直接買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