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工作月是試用期,可是月過後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仍然在工作,可以告公司嗎?怎麼告

2021-05-10 05:29:54 字數 3989 閱讀 4715

1樓:劃破天空的貓

可以去告公司,你直接去法院起訴公司即可,你也可以去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

員工在進入公司工作一個月之內企業就得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了試用期的時間,試用期並非企業想多長就多長。工作三個月而不與員工簽訂合同顯然是違法的,法院起訴能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樓:微風

公司說工作3個月是試用期,可是3個月過後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仍然在工作,屬於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籤勞動合同,如果入職開始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以此離職的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並補繳社保。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武漢黃威律師

1、用人的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並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本律師特別提醒,任何法律問題都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況且有些事實真相在以非專業的目光審視後所作的描述,不一定符合其原始法律狀態。因此,在看不到原始材料,聽不到您對你諮詢的事件的詳細敘述的情況下,本律師僅僅是根據您的簡單描述,依據法律法規作出諮詢意見,該意見僅僅作為您分析的參考,而不能、也不應當直接作為您處理法律事務指導法律訴訟的準則。

如果我的答案對您有所幫助,請採納為最佳答案,謝謝!

4樓:深圳劉勇律師

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如果你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入職時間、工資水平,那就恭喜你啦。

5樓:麥在他鄉

按照規定入公司一個月之內就必須簽定勞動合同了,試用期也包括在內了,如果你已經簽定了一年的合同期的話,那麼你告什麼啊?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到跟公司協商儘快簽定勞動合同,如果不籤的話,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告他,要求支付兩個月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過需要時間和精力,自己看著辦

6樓:匿名使用者

最煩這樣的單位了。這個明顯是違法的,因為不管是不是試用期,一進廠就要簽訂勞務合同。你想不管是不是試用期,你都已經在廠裡上班了,這就已經有勞動事實的存在。

你可以先到勞動部門備案,再跟廠裡的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部門出面,廠裡是要對你進行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數額可以按照勞動法進行!

7樓:中公高科養護

可以告,試用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一直沒有簽訂,就可以視同簽訂。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在中國沒辦法 忍了吧! 兄弟!公司和勞動局一般有點小關係的!

除非當地 的勞動局特別負責人!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好,不用告的,因為不存在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如果是隻簽訂了試用期的合同顯然是不合法的~

如果公司不好,你直接拿著勞動合同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好了,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非法的,你們公司已經違法了啊~

告公司很浪費時間的,還不如直接舉報他們來的快~

10樓:開大奔

別急這個事,三個月你對公司也應該很瞭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啊,穩住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入職第一個月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試用合同,轉正後是轉正合同。現在你的情況是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公司已經違反勞動法了,如果你要申訴,可以到勞動局去告,由於你沒有勞動合同,你可以像勞動局提供能證明你在改公司就職的證據,比如員工卡,工資條,考勤積累等。手打,給分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告的 去勞動仲裁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打**諮詢:就打114

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但是簽訂合同時試用期是6個月

14樓:周律師說

1、這種情況,按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試用期為6個月;

2、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5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公司與你簽訂的正式合同所約定的六個月的試用期是合法的。而公司從你第三個月期滿就給你開正式工資,說明公司並沒有虧欠你。

到現在為止,你工作尚不足五個月,按照正式合同的約定,仍然屬於試用期,所以依照法律規定應屬於試用期的辭退。至於合同文字上的日期,應該按照簽訂合同的當日填寫,但許多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常常按照勞動者工作之日填寫,勞動者在與之簽訂合同時沒有提出異議則認為是預設了。所以你當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儘管用人單位有違法之處,但你苦於沒有證據,也就沒有辦法對其進行追究了。

16樓:不草草了事

你被公司燒了,如果是按照轉正後的標準執行,那有沒有轉正的申請之類的,不然的話,就已你們的勞動合同為準,還在試用期內。

17樓:匿名使用者

1 如果沒有書面的證據,那隻能按合同來了。 單位要辭退你也得有理由啊,不能說辭退就辭退,試用期也要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提前公示過。

2 入職一個月之內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你的描述公司給你籤勞動合同肯定超過一個月了,這個要有證據。但如果以勞動合同為準(寫的是4月份嗎)就沒有問題了。

3 公司要辭退你,你就拿這個晚籤合同說事兒,溝通下,爭取單位賠些money, 個人意見不值得去仲裁,頂多你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下。趕快找下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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