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2022-01-05 00:12:36 字數 5602 閱讀 6130

1樓:勤勞的老克

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者單方面的問題,那就沒有。

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偏斜同太:張某到某機械公司工作,雙方籤仃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工作崗位是機器維修,後某機械公司以張某不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認為,某機械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某機械公司則詳盆蒸套漱戴山東袁陽袁陽讀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某機械公司以張某不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正編輯同志:張某到某機械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工作崗位是機器維修,後某機械公司以張某不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認為,某機械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某機械公司則

企業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麼

4樓:解憂

當然可以。你可以與公司商談賠償事宜,如果達不成賠償事宜,你可以拒絕離職。

公司如果要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你,首先公司要有相關的考核,其次要對你進行專項培訓或者進行調崗,如果還不行的話,才能辭退你。不滿足前面兩項,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你,那就是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賠償金。

首先要有明確的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不能由管理人員根據個人喜歡隨口而說。如果未經培訓或者轉崗在第一次遇到不能勝任工作時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能會構成違法解除。

《勞動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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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給與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企業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做滿一年補一個月,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工資以應發工資為準。

本律師執業至今,辦過該類案件數百起,非常熟悉這類案件的關鍵問題以及辦理流程,幫助當事人挽回大量的經濟損失。如有需要,可致電本律師,屆時本律師將詳細為您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必須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調整崗位或者培訓,就解除勞動合同,就算違法,按法律規定,等同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另外,單位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

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不能直接辭退,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煥廷法律服務團隊許瑞霞為你解答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9樓:李建成律師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有有有有有有經濟補償金一年補償一個月,如果訴訟,公司要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否者就是違法解除,所有的補償要給雙倍。

不能勝任工作被解僱後能有經濟補償金嗎?

1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為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狼狽

李先生在某外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於他性格比較內向,不愛跟生人講話,沒有銷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確認了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後,給他調換了一個比他原來職位低,並且工作難度相對簡單的工作崗位。

李先生辦完離職手續,來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沒想到人事經理給了他這樣的答覆:「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又給了你一次機會,你還不能勝任,公司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我認為,這種情況下解除的勞動合同,跟嚴重違紀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一個待遇,都不應享受經濟補償金。

因為這種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沒有任何責任。」聽了人事經理的話,李先生半信半疑,悻悻地離開了公司。

勞動法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銷售工作中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在公司給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並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中明文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企業管理者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屬於個人能力問題,主觀上沒有過錯,與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簡稱嚴重違紀)是不一樣的。根本的區別在於,嚴重違紀是勞動者主觀上有過錯的。所以法律規定,嚴重違紀被解除合同就沒有補償金,而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企業就應當支付補償金。

綜上,本案例中的李先生應該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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