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理解的有偏差
110條原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該條規定的是違約責任及除外情況,提到非金錢債務其實是和金錢債務相對,非金錢債務其實就是行為,即該合同之債的內容是行為.
一般金錢債務的履行叫做給付,非金錢債務的履行叫做履行
2樓:法律快車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該條規定的是違約責任及除外情況,提到非金錢債務其實是和金錢債務相對,非金錢債務其實就是行為,即該合同之債的內容是行為.
3樓:
因為金錢債務不存在110條所述的三款情形,所以都可以履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
4樓:
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其中的「非金錢債務」應如何理解?
對我國《合同法》第110條的再思考
《合同法》110條解讀。
5樓:法律快車
1.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內容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
2.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解釋本條規定了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這種責任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為繼續履行;二為賠償損失。非金錢債務,是指除了金錢作為標的的債務以外的債務,這類債務的標的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合同法第110條
6樓:菩提樹下有愛
張三李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張三與李四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訴訟時效為2年,如果張三在2年內沒有向李四主張債權。那麼訴訟時效就消滅了,這裡我說下,訴訟時效經過,消滅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也就是說勝訴權消滅。但是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實體權)還是存在的,只是不享有法律的保護了而已。
這個跟合同法110條,沒有多大關係的啊!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而你說的案例是張三賣房給李四,又三年沒有要求李四交付房款。顯然李四對張三所負債務為金錢債務,與本條規定的非金線債務不同種類,故不能適用該條款。
本案例中,如果張三與李四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房款支付期限,那麼,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62條的規定,張三可以與李四協商補充協議明確付款期限,如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張三可以隨時要求李四支付房款,但應給予李四必要的準備時間。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款支付時間,李四逾期沒有付款,而張三也沒有要求李四支付的,則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可能導致張三主張收取房款的主張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合同法110條第三款的「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20
9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期限是法律為了適應不同情況的用語。在現實中合理期限大多按照正常的交易習慣確定。比如說如果你去做桑拿,那合理期限就是當時。如果你是去買一輛汽車,那這種期限就會延長到1個星期。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現行法律規定,尚未對「合理期限」進行詳細規定,具體請等待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權威解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110條和第107條,這兩個法條都是說違約責任的,但是違約是否能導致合同直接解除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當然不能導致合同直接解除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是有相關規定的,如:
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合同法第94條)
1.不可抗力 2.遲延履行 3.預期違約 4.根本違約特別法定解除權(有名合同中對解除權的特別規定,任意解除權,不需一方的違約事實)
①合同法第268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單方+賠償損失)②合同法第308條,貨運合同的託運人;(單方+賠償損失——交付貨物給收貨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條,委託合同的雙方;(雙方+賠償損失)④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雙方+無賠償損失)違約解除權:一方違約,非違約方有解除權
(1)合同法第69條,不安抗辯權人有解除權(注意前提)(2)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買受人未付款達總額1/5以上時,出賣人有解除權
(3)合同法第203條,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時,貸款人有解除權(4)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承租人擅自轉租時,出租人有解除權(5)合同法第233條,租賃物危及安全、健康時,承租人有解除權(6)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承攬人擅自轉包時,定作人有解除權(7)合同法259條: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承攬人催告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13樓:老北雪
《合同法》第110條及釋義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得不適當,對方可以請求其履行,還可以請求其承擔其它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如果非金錢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費過高,或者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則不宜繼續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0條的立法意圖是:
補償守約方的損失。
14樓:張明君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110條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是什麼意思
15樓:
要把這一條和合同法109條聯絡起來理解。109條規定的是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就是指以 一定金額的金錢為給付標的的債務。
金錢債務不產生履行不能的問題。110條規的是非金錢債務的在哪些情況下不能繼續履行。所謂非金錢債務就是不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債務,例如物、行為、智力成果等。
你買了別人的房子,賣房子的人對你承擔的是給付房屋並辦理房屋過戶,就是非金錢債務。非金錢債務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履行,合同法110條就是規定的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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